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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品种被侵权,为何官司打不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8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作者:记者|喻珺  浏览次数:1459
 
      细节 // 案件
 
      明明自己的品种被侵权,但为何官司却打不赢?
 
      看到侵权人把自己的品种当粮食卖,却无能为力?
 
      刷抖音时看到自己的品种,想要维权时证据却找不到了?
 
      自己店内畅销的某一品种,实际上并没有品种权?
 
      收集了半天的证据,诉讼时却因公证无效而不被采信?
 
      种子包装袋上的一些表述,也会惹祸上身?
 
      即便是胜诉的判决,最后也有可能难以获得赔偿或赔偿不高?
 
      ......
 
      你可能忽略了,
 
      这些在诉讼中需要留意的重要细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罗霞曾在会议中强调,不少权利人在主张自己权益时,对于证据保存、法律关系的模糊认识,导致难以获得预期判决结果。“会诉讼,能诉讼非常重要”。
 
      对此,农财君搜集了一些问题并采访了相关律师,希望品种权人能从他们的回答中得到可参考的有用信息。
 
      参与解答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肖敬双

      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冯万伟

      渭南市向阳法律事务所法务 缑建奎

      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漪萱
 
      Q1

      企业维权能力弱,究竟是弱在哪?
 
      冯万伟:在很多的侵权案件中,企业或权利人大部分是处于被动状态。一些企业没有维权意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等到大面积侵权出现时才开始采取行动,那时候就会出现手忙脚乱、准备不周的情况。
 
      此外,企业身边熟悉维权取证、能够执行有效诉讼的团队并不多,面对善于包装自己的侵权人,权利人一般很难识别,甚至调查取证时还没收集到有效证据就让反侦察能力强的侵权人逃走了。
 
      当然,企业能够成功维权也是一个需要多方配合才能达到的结果。由于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通常比较复杂,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因此当地农业执法部门、法院法官等都需要对种业保护有共识,具备相关的知识,积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去维权最后却一无所获就会打击企业再次维权的热情和信心。
 
      Q2

      企业或权利人如何更好的维权?
 
      冯万伟:首先,企业及下属员工要具备敏锐的维权意识,面对侵权行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争取培养自己的维权人员,在取证时才不容易手忙脚乱。其次,面对善于包装自己的侵权人,维权一定要有耐心,如果一次取证不能拿到行之有效的证据的话,不要放弃,多次取证、稳扎稳打,才能将侵权人绳之以法。再是,侵权人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包括抖音、快手等媒体平台;有些侵权人会无意识的在这些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此时要及时保存证据,不要等到诉讼前夕再来找,发现证据已被删除,懊悔为时已晚。还有,要充分利用公证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
 
      Q3

      您认为法院判决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肖敬双:一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判定:
 
      第一,原告是否有权起诉。品种权人自己可以主张权利这一点大家都清楚,但是在品种授权他人实施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并非都可以作为原告来主张权利。
 
      按照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所以,在普通实施许可的情形下,需要品种权人明确授权,才可以提起诉讼,这一点要尤其注意。
 
      第二,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八种侵权行为,即未经许可实施了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前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以及,原告的证据能否证明被告实施了前述侵权行为。
 
      这两部分直接决定了被告是否侵权的事实认定,侵权行为被确认了,才有之后侵权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Q4

      明明自己的品种被侵权,但为何官司却打不赢?
 
      冯万伟:很多时候权利人打不赢官司的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不能提供行之有效的证据;二是由于品种权人内部人员结构的调整,导致利害关系人(被许可人)的权利存在瑕疵。
 
      关于第一点,如果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品种被侵权了,但是取证时不能提供行之有效的证据,不能证明侵权方所生产或销售的品种和自己的品种是同一个,那么证据就无法被法院采信。同时,一些品类的作物由于没有检测的国标,虽然为疑似同质化品种,但也不一定能被认定为侵权。
 
      肖敬双:关于证据的采集,无论是公证取证还是自行取证,只是取证的不同方式,都是为之后的诉讼服务的前期工作,所以该怎么取证、取哪些证据,一定要与后续的诉讼方案紧密结合,诉讼中哪些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举证证明,那么取证就应当围绕这些方向展开。这一点一定要注意,有些企业为了节约前期成本,自行取证后再委托律师诉讼,但由于企业取证的视角与诉讼中需要的证据存在差异,导致有些证据存在瑕疵,影响诉讼的进行或导致不利和被动的结果,而这一问题本是可以避免的。
 
      注:实务中公证取证因为有公证机关参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更有保证,在诉讼中其证明力也更高,所以我们通常建议公证取证。
 
      Q5

      公证取证应注意什么,哪些问题会影响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肖敬双:公证取证是一种取证的方式,是服务于之后即将进行的诉讼的前期工作,所以公证取证一定要与后面的诉讼方案紧密结合,诉讼中哪些待证事实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获取,那么公证取证就应当围绕这个方向展开。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机构或者人员不合格,公证内容不真实、不合法都可能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缑建奎:国家公证处是代表国家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明效力,他的局限性是只能证明所证明的这个事实。其中有一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就将在某一种子销售门市部购买这个品种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但这个证明只能证明你从这个门店购买了几袋该品种种子,这个种子的合法来源是什么?在该地销售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购买的种子是否属于假冒伪劣?销售行为是否合法?该批次种子总共有多少数量?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是否真实?这些问题都不能证明。
 
      而正确的办法应该向当地农业部门投诉,让行政执法人员以《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查,并向抽查对像询问相关情况,作出笔录,并向生产厂家发函查询。按检验规定的程序《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样》再送检验机构检验,得出的结果就能证明是该批次种子质量。所以说:公正并不能代替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要正确运用行政和公证,才能做到恰如其分。
 
      Q6

      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什么不同?
 
      肖敬双:法院审理案件对证据的质证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也就是说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完整的,没有进行过修改、删减;取得证据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没有以不法手段去获取证据;证据本身及其证明的内容应当与案件及待证事实有关,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会被采信。
 
      谢漪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为证明待证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应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作为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收集于己有利的、能够尽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最终能否达到证明目的,使得法院认可当事人所想要证明的事实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及法官的裁量。
 
      Q7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否是影响判决的关键?
 
      缑建奎:直接证据主要指的是用某一个证据就能够充分证明案件某一个事实的证据。比如你将一定数量的种子卖于了人,用一张国家正规销售发票就能证明这一销售事实;而如果没有这个销售发票的情形下就要用其他间接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销售合同、种子出库单、货运单、银行或者微信转账记录这些间接证据证明,这些间接证据也仍然能够证明案件中双方交易事实的存在。
 
      肖敬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否是影响判定的关键这个问题,关键还是得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证据情况,一般来讲在组织证据时直接证据是优于间接证据的,因为它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是直接、具体且明确的。但是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多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的证明力,就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比如多个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呈现出来的案件事实与直接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是矛盾的,而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又是确定的,那么此时,间接证据就具有了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作用,所在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Q8

      如果缺乏直接证据,这时候需要怎么办?
 
      缑建奎:如果案件发生后,缺乏直接证据,就要想办法寻找这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同时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方式补救证据。
 
      谢漪萱: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结合起来。
 
      只要是能够证明于己有利的事实的证据,均可以且应当作为证据提交,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间接证据则作为直接证据的补充。
 
      Q9

      赢了官司,但判赔却很低,什么原因?
 
      冯万伟:一是,前期取证不到位,取证不专业,没有取到行之有效的辅助判赔金额的证据,导致侵权证据确定,但判赔证据不扎实。这种情况下,判赔金额决定权就落到了法官手上,法官会去斟酌,因此判赔金额不一定能够达到自己主张的预期。
 
      二是,不同地区、不同因素的影响,法官对种业知识产权侵权程度的考量不一样,因此赔付金额不一样;即便是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认知不一样也会影响判赔。
 
      例如,某地法官认为赔付金过高会导致当地脱贫的人再次返贫,因此判赔金额就不会太高。
 
      Q10

      怎么界定参与人是帮助侵权方,还是无辜不知情人士?哪些行为无意中就会侵权?
 
      肖敬双:首先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这个主观方面不仅包括行为人关于他自己是否清楚别人在实施侵权行为的陈述,还包括法律规定的他应当附有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是否应当知道”。
 
      比如作为接受委托制种的单位,对于制种的品种他应该负有查看委托人的权利凭证、核实委托人是否有权利生产该品种种子的义务,再比如种子的销售者,在购进种子时应当核实他的上游单位是否有销售该种子的权利,即是否获得授权等。
 
      缑建奎:“无意不知情中就会侵权”是一个很普遍发生的现象,也是诸多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生的现象。
 
      因为同类作物的不同品种在我国很多很多,成千上万,同质化很严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其中有很多已经获得品种权的品种并非是自己切切实实研发的新品种,而是用进口多年或者是社会面已经长时期普遍使用多年的老品种采用瞒报取得的“假品种权”,而这些长期生产经营使用该品种的使用者就会发生无意不知情中就会“侵权”现象。
 
      即就是确实是自己新研发的品种,因为在这个品种的公告期,这些原本还在使用的人很难知道和人家申报的品种存在同质,也同样很难回避这一问题的发生。
 
      Q11

      种子包装上的哪些描述性语言会惹祸?
 
      肖敬双:种子包装袋上的关于种子信息的标签应当符合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包装袋上的描述性语言一般是起广告宣传的作用,所以不能有违反广告法的一些表述,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比如对其品质、产量不能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能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不能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有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表述等,否则可能面临违反广告法的处罚。
 
      缑建奎:种子包装在必须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外,在品种主要特性上要注意:不能直接描述该品种的生长特征,比如:该品种株高N米,果型长N米,横径N米,生长势强,抗病性强,亩产量N公斤。这样的描述给种子使用者和法官的一种印象就是:你这个品种不管在什么生长区域和生长时期都必须是这个表现,完全排除了作物田间生长和土壤、水肥条件、栽培技术措施、生长期间和自然气候以及病虫害防治这些关键性因素的关联性,而一但田间表现如果不符,就是你包装标示和实际不符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多数判例法官都会这样判,和你没商量,本来并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达标种子,自己给自己惹祸遭灾,遭受讼累之苦,而只是稍加一点基本概念就可排除这些风险。
 
      再是关于作物品种抗病性问题是一个相对比较而言的概念,如果只标“抗病性强”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一种误导。正确的标注应该是:该品种那一次品种抗什么病参试比赛中获得第几名,这样比较实际。
 
      再是在风险提示栏目注意标注好该品种在生长期间容易发生和注意的一些问题:比如玉米在近几年发生的高温热害现象,花粒棒,空杆、黑穗、香蕉穗;番茄在苗期因低温花芽分化问题造成的大花顶、裂果、畸形果和瓜类在早期温度控制问题造成的雌花分化问题。给群众一个正确的认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Q12

      在诉讼中,您是否遇到过狡猾的侵权人用手段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权利人应该如何维权?
 
      肖敬双:比如行为人以公司的名义实施了侵权行为,在权利人维权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后,执行中发现侵权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是空壳公司,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也是与案件毫无关系的人,这种情况下虽然案件胜诉了但是赔偿却很难获得。
 
      在具体的维权案件中,需要做大量调查工作,了解具体的行为实施者或者幕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再针对有赔付能力的主体进行维权,避免拿到胜诉判决确不能实际获得赔偿的情况出现。
 
      Q13

      有些细节可能会成为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为什么这么说?
 
      缑建奎:在每一桩侵权案件中,决定案件成败的因素很多,很复杂,每一桩案件都有他的不同特征,有时候也有可能是一个细节就能决定案件的成败,但并不具有普遍性。
 
      2022年2月,一位种子零售商通过电话向种子生产商反映当地芹菜种子质量品种纯度出现问题,要求生产厂家前来和群众商谈赔偿事宜。厂家怕群众闹事,电话上答应了每亩地赔偿数额和应该赔偿的亩数,但却迟迟没有给付,意在拖延时间,待作物全部收获后,群众没有了田间鉴定法定依据,自己就可以瞒天过海失口否认,岂不知这位零售商将这段通话录了音,作为证据提交。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据此,人民法院支持了这个种子零售商的观点,获得胜诉。
 
      Q14

      如何鉴别田间鉴定文书的合法有效性?
 
      律师们:《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对田间现场鉴定的程序、方法、条件、效力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对存在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或者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情况的,现场鉴定无效。
 
      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关于案件判决细节,还有哪些问题是您想了解的?
 
      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记者|喻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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