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知识“10问”》⑦ |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过程中,侵犯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行为有哪些?
2022年3月1日,迎来2000年颁布以来第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正式实施。在种业振兴行动全面推进的当下,新种子法的实施将成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此次新法修改条款不多,但专业性强。聚焦品种同质化问题,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新种子法的一大亮点。为加强新法宣传普及,加快制度落实落地,特刊发《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知识“10问”》,引导业界准确理解制度内涵,服务种业健康发展。
7.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过程中,侵犯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行为时,应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相关行为包括:
(一)生产、繁殖;
(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
(三)销售、许诺销售;
(四)进口、出口;
(五)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六)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也应当得到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原始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