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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伪劣产品坑农害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4  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浏览次数:105
 

   建言献策□李永超杨少波

  近年来,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引起的纠纷不断,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2013年,鲁山县法院审理了两起涉农伪劣产品案件,涉及农户282户、田地近1000亩,受害农户经济损失巨大。

  该类案件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一是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受害农作物种植面积较大,伪劣农资产品导致农作物的大量减产甚至绝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二是损害结果的发现存在滞后性。由于农作物的生产周期较长,损害结果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才能发现或确定,难以提前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三是涉案人数多,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受损农户居住比较集中,法律意识淡薄,易受情绪影响,引发群体事件。四是易衍生其他社会

  问题。农作物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粮食的大量减产乃至绝收,影响农民基本生活,很容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五是农民维权难度大。农民购买农资产品几乎没有签订合同、索要发票的习惯,农资产品又直接使用于田地,一旦买到伪劣农资产品,因缺乏证明买卖关系及损失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加大了败诉风险。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如下对策:一要逐步建立针对农作物大量减产乃至绝收的保险机制。让农民在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绝收的情形下也能确保基本生活。二要在一定区域内引入农资产品采购统一招投标机制。通过市场竞争,让质优价廉信誉好的企业获得农资产品的供应权,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三要保障各涉农行政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农业局、工商局、质量监督

  局等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资产品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以防止伪劣农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四要加强公检法联动机制建设。法院对于已经掌握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提高对涉案人员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将案件侦办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知会法院,为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证据支持。五要灵活运用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农户客观上难以举证时,可对举证责任按照公平原则重新分配以减轻农户举证责任,法院也应视情况依职权主动调取相关证据。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教育农户养成良好交易习惯,同时,政府应普及相关防伪防骗知识,提高其鉴别农资产品真伪的能力,确保农户用上放心农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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