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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理商、零售店、种植户各自失责——导致这场种子纠纷愈演愈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30  来源:中国种业  作者:蒋建平 刘建球  浏览次数:1072
 
       20201125

湖南省衡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接收到一份“投诉”

      “本人从某市级代理商处购进了某种子有限公司一个一季中稻品种种子181.5kg,销售给了当地农民种植(面积约12.67hm2),抽穗时出现大面积‘白穗’,减产严重,甚至个别地块失收。”

      ——投诉人:种子销售门店老板

      种植农户及投诉人认为种子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已多次向市级代理商和某种子有限公司代表反映并要求尽快赔偿损失。(到此,水稻已收割了2个月,只给1位农户赔偿了4500元)

接到投诉后

衡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

种子管理部门迅速行动

对涉事方、种子及田间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如下:

      种子

      销售的种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品种通过国家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含湖南省衡阳市。种子包装标签标识规范,其适应性标注:“抗性:稻瘟病综合指数5.5级,穗瘟损失最高级9级……高感稻瘟病……”。

      损失

      种子销售数量、种植面积、受损程度等与投诉基本一致,平均减产102kg/667m2,经济损失273/667m2,合计减产19380kg,经济损失约5.2万元。

      原因

      经多途径判断,主要是发生了穗颈瘟:一是栽培管理不当,防治稻瘟病不及时;二是抽穗期遇到高温高湿天气;三是种植区为老稻瘟病区,常年稻瘟病发生较重;四是品种高感稻瘟病,稻瘟病综合指数5.5级,穗瘟损失最高级9级。

问题虽然查清了

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企业方、代理商、种子销售门店老板、种植户

四方各执己见 协商中断无果

纠纷进一步发酵

      企业代表

      我到现场察看时,当场认定为穗颈瘟,与种子质量无关,企业无法律责任。我当时并未向种子使用者解释,也未向种子管理部门申请田间现场鉴定,只表示企业可以适当补偿(补偿一直无下文)。

      上有企业,下有零售商,而且我自身无过错,不该由我承担责任,何况我已经对极个别“强势”种植者赔偿了4500元。

      代理商种子销售 门店老板

      在发现“白穗”时,我给农民送了防治药物,虽然送药不及时,但也是无偿的。我已承担部分责任,无力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我还担心赊销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款不能收回呢!

      种植户

      赔偿款“你有我有全都有”,不能只给个别人,不赔偿到位,就扣种子销售门店老板的农资款。

最终

由衡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

种子管理部门组织四方

进行调解协商

      调解结果

      123日,签订了《某水稻品种稻瘟病补偿协议书》,明确四方权利义务,共补偿受损农民3万元(生产商1.5万元、代理商0.5万元、零售商1.0万元),并委托零售商负责做好补偿发放工作,种植农户代表做好受损农民的思想工作。

      总的来看,该起种子纠纷前期固定证据简单,查明原因容易,完全可以在县级种子管理部门调解,不需通过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调解。此次纠纷的发生,任何一方都有过错:

      1)种子零售资格“零门槛” :部分种子零售商素质、技术、实力参差不齐,承担风险能力弱,纠纷发生后,处置乏力,只能“等、靠、要、访”,易小事酿大。

      2)种子零售商逐利思想偏重:不考虑适地适种、高感病区、环境条件及栽培技术等客观因素,只考虑销售利润,哪个品种利润高,就推哪个品种。

      3)技术服务工作不到位:一是种子零售商未在种植者选购种时说明品种易感稻瘟病,售后跟踪服务不到位。纠纷发生后,补救不及时、不全面。二是当地农技部门职能弱化,对病虫发生较重地区没有采取针对性技术服务。三是种子企业和种子代理商售后服务意识不强。

      4)企业解决问题不主动 纠纷发生后,敷衍应对,想“一拖了之”,导致错过最佳田间鉴定期,且最终责任划分难以精准。

      5)农民栽植“老套路”思想偏重 在种植过程中应对不利天气环境措施不力,纠纷发生后,维权方式单一。

      笔者:如何杜绝或减少此类纠纷?几点启示与大家分享:

      早介入 

      纠纷发生后,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介入。要及时与当地种子管理部门联系,协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田间鉴定)并积极进行调解,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尽量避免出现越级上访或投诉现象。

      立“门槛”

      建立种子经营者准入门槛,经营种子者必须懂专业、懂法律、懂栽培、职业道德好、善服务。

      强培训

      各级政府要抓实抓细广大农民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工作,引导农民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依法维权,要让他们掌握农作物稳产高产新技术,让新品种变成新财富。

      建“模式”

      探索种子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使用者合作共赢新模式。完善种子经营方式,强化对零售商的监管,督促零售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构建种子合理利润机制,种子定价要科学考虑生产制作、分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综合成本,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售后服务和监管制度,让种子企业有能力有义务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慎赔偿

      种子纠纷赔(补)偿要遵循合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有责必担。要坚持标准,不能遇“强”则高,遇“弱”则低(免)。要统筹考虑,既要维护优化种子营商环境,也要保护群众利益。

      多跟踪

      种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品种种性大田跟踪评价,筛选出当地主推新品种、谨慎推广的品种并提供相应的栽培技术建议;种子企业、代理商、零售商对销售的品种要主动跟踪,观察掌握品种种性缺陷,确定适宜种植区域及配套的栽培技术,不在品种种性缺陷明显表达、种性隐患较大的地区推广销售。

      ● 本文选自《调解一起种子纠纷的启示》

      ● 作者:蒋建平,刘建球,戴鲁娜,谭建国,陈建芝,魏贱生

      ● 单位:湖南省常宁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湖南省衡阳县农业农村局;湖南省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刊于《中国种业》2021455-56 页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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