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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应外合”私育种子,法官:侵犯商业秘密,犯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29  来源: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005
 

      跨越三千五百里

      二人“同心”

      私自繁育售卖种子

      携手走上不归路

      追悔莫及

      01

      屋漏偏逢连夜雨,为减损铤而走险

      江苏省某县的农民老宋,身怀“育种”绝技,一边种地一边给几家大公司代繁辣椒种子。新疆某辣椒公司找到老宋提出长期合作,由老宋给某辣椒公司代繁绿凤1号辣椒种子,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品种保护责任。

      老宋本以为自己能走上发家致富的道路,却没想到辣椒种子培育基地遭受了水灾。辣椒公司便决定收回绿凤1号辣椒种并结束与老宋的协议。为了减轻自己的损失,老宋擅自对剩余的绿凤1号辣椒种子父本、母本进行培育。

      恰逢远在三千五百里外的老刘想做辣椒种子销售。经人介绍,老刘来到了老宋家,见老宋繁育的绿凤1号辣椒长势好,二人便商量:由老宋利用剩下的父本花粉和母本种子生产辣椒种子并起名、包装,老刘负责销售。

      案发时,老宋卖给老刘绿凤1号种子660公斤,其中老刘已售221公斤,剩余种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2022年绿凤1号销售利润为1550. 57元每公斤。老宋和老刘的行为造成辣椒公司的销售利润损失高达130余万元。

      02

      一念之差触刑法,追悔莫及时已晚

      经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老宋明知绿凤1号系辣椒公司获得保护的植物品种,其父母本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但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保密义务,私自繁育绿凤1号并给种子“包衣”进行售卖;老刘明知绿凤1号系老宋私自繁育,仍向其购买并销售;二人行为情节严重,均触犯刑律,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焉耆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二人具有自首、坦白、主动退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老刘和老宋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三万至三万五千元不等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优秀的种子可以帮助农民增产增收。但近年来,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不仅影响种植户的权益,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事故,及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对于维护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3

      如何选择优质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由此可知,广大职工群众在购买种子时,首先应选择有经营资质、证照齐全、守信用的种子经营单位购买种子,不购买流动商贩和无证、无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其次,购买种子时要检查是否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国家审批文号,坚决不贪图便宜购买“三无种子”;最后,购种时索要购种凭证,播种后要留存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以利于日后出现种子纠纷时作为证据提供。

      来源丨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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