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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工商查处销售未注明危及人体健康农资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16  浏览次数:304
 
      红盾护农执法行动开展以来,齐齐哈尔市建华工商分局立足辖区实际,为确保农民在备春耕期间买到放心农药,因时因势确定监管执法重点,严厉查处农药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于2012年2月在摊销商处以每箱120元购得18%高渗氧乐果130箱。近日,我工商执法人员在对其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18%高渗氧乐果没有标注高毒字样;至案发当事人还没有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属于销售未注明危及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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