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简讯 » 正文

天津市立案查处一起未经检疫违法调运种子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0  来源: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浏览次数:39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和我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有关部署要求,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持续开展了种业专项执法行动,近期,立案查处了一起未经检疫违法调运农作物种子案例,严厉打击了涉种违法行为,确保了我市农业用种和农业生产安全。
 
      今年初,我市接到新疆农业农村部门来函,通报我市某种业公司出售至新疆地区的一批鲜食番茄种子,育苗种植后检测出番茄褐色皱纹果病毒。接此线索后,市农业执法总队迅速抽调执法人员开展初步核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调运种子,经批准对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向我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植物检疫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违法从广东某公司分2批购进涉案种子共计8701袋,其中销售给新疆某农业公司130袋,经山东某公司育苗后调运至新疆某现代农业产业园种植。至案发时该批涉案种子已售罄。当事人未经检疫擅自调运种子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市农业执法总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和《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植物检疫部分)》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农业执法总队提醒我市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跨区域调运种子种苗必须经过检疫,未按照检疫要求调运农作物种子种苗,会造成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威胁农业生产安全。对此类违法行为,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对当事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