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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门法院、28法庭为种业振兴保驾护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23  来源:CCTV农业农村频道  浏览次数:1395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有益于促进农业增收,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助于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对于推进种业振兴,打造区域特色品牌,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张晰昕、三级高级法官张宁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农业农村频道《三农绿厅 总台发布》栏目采访,从专业角度,就人民法院如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推进种业振兴,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进行了详细解答。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助力种业振兴
 
      都说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成为一个优良的封装,牢牢保护好这枚“芯片”。
 
 
      针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都推出了很多大招、实招。从立法层面上看,2022年3月1日新修订的种子法正式施行,新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环节,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从司法层面上看,目前我国已经先后设立4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内的28个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包括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内的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这种做法显然有利于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为植物新品种权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我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环节进行了规定,涉嫌侵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存储等类型。
 
      其中,常见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二类是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就是我们常说的假冒。第三类是以此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即套牌侵权,指的是销售的是自己的种子,但是包装上印制他人的品种名称,借他人品种的优良性状来提升自己品种的知名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一起涉及辣椒种子的民事侵权的案件。该案中,原告起诉称其拥有一个植物新品种权,原告通过DNA鉴定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辣椒种子是原告拥有品种权的品种,故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答辩表示其也拥有一个植物新品种权,其生产销售的辣椒种子就是被告拥有品种权的种子。
 
      这种情况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是比较少见的。被告向法院申请将原告公证购买的种子与被告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保藏的种子进行DNA鉴定,合议庭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准许。最终DNA的鉴定结论显示,原告公证购买的种子和被告拥有品种权的品种具有同一性。
 
      根据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因此,理论上上述情况不应存在。面对上述结果,原告并没有放弃,而是进一步向法院申请使用田间观察检测法进行再次鉴定。
 
      前面涉及的DNA检测又叫“基因指纹图谱检测”,这种检测优点是速度快。田间观察检测需要把测试样品、对比样品进行种植,在种植的过程中记录各种性状信息、进行比较,最终得出结论,一般耗时较长。合议庭根据相关规定准许采用田间观察检测法再次鉴定。
 
      最终,本案同时种植了三个样品,即原告拥有品种权的品种、被告拥有品种权的品种、原告公证购买的种子,将双方拥有品种权的品种分别与原告公证购买的品种进行比较。鉴定结果显示原告公证购买的种子与被告拥有品种权的品种具备同一性,与原告拥有品种权的品种有明显区别。这表明被告生产、销售的确实是被告拥有品种权的品种。这个案件至此才算尘埃落定。
 
      在本案中,法院探索在原告、被告双方都拥有品种权的情况下,如何推进案件审理,也说明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量DNA鉴定和田间观察检测各自的优势,兼顾效率与准确性,选择合适的鉴定方式,最终查明案件事实。
 
 
      面对种业侵权案件追溯难、取证难、查处难、震慑弱等问题,需要立法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种业企业等形成合力,打出“组合拳”,构建全链条全流程保护机制,聚力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例如种业企业可以设立专职的知识产权法务人员,让这些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到植物新品种的授权、确权、维权、应诉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可以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规范种子市场的经营秩序等等;司法机关可以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诉讼措施,还可以通过专家辅助、培养专业的审判人才等举措,进一步夯实司法质量。
 
      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从本质上来讲,地理标志体现了来自于特定地区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与这个地区之间的人文因素或者自然因素之间的关联关系。因为地理标志与产地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常见的地理标志多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如五常大米、阳澄湖大闸蟹、库尔勒香梨、安溪铁观音等等。农产品地理标志往往凝结了一个地区在长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和文化的财富,具有很强的溢价效应和品牌号召力。
 
      地理标志农产品不仅对品种、生产环境具有独特的要求,如土壤、气候、地形、光照等等,还对生产的过程和产后的处理有质量管控的要求。在这种品质和品牌的双重加持下,地理标志农产品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在我国现在消费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地理标志农产品将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在促进乡村振兴方面,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能够提高传统特色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因此,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质管控,打击仿冒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保住农产品地理标志这块金字招牌意义十分重大。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有两种模式三种途径。第一种模式是依据专门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两种途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地理标志产品,或者可以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种模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对地理标志以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形式申请(注册)为商标的途径,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体系。
 
      在上述所说的保护体系当中,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最大,因为当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以后,它具有一个专属排他的商标专用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全方位的保护。
 
      在民事侵权领域,近些年来涉及到地理标志的侵权案件,多集中在与社会大众生活紧密相关的基础消费领域。一些区域特色明显、惠农效应显著的地理标志品牌已成为侵权频发的对象。如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五常大米协会诉某商贸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五常大米协会发现某商贸公司销售标记有“五常”字样的大米,遂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目的是在于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及品质不发生误解,使得该地域特殊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以及生产者的努力所形成的特定品质能够得到保护和延续。
 
 
      在这个案件中,某商贸公司销售的产品上以突出的方式标记了“五常”的字样,相关公众看到后就可能会认为这是个地理标志农产品,是五常大米,因此发生了误解误认。这种是很典型的侵权行为,构成了对五常大米商标的侵害。
 
 
 
      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阶段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部署,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第一,要突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点,提高市场的辨识度和认可度。第二,要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指标、质量管控的精细化,推进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标准化,在产业链延伸的同时实现价值链的提升。第三,要加强产品推介和专业市场的建设,既要让好产品产得出来,也要让这个好产品卖得出去,让广大的中小农户分享发展的成果。
 
      来源:CCTV农业农村频道《三农绿厅 总台发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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