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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保障兵团种业振兴40条》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6  来源:《兵团日报》(2022年7月5日第7版)  浏览次数:80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守护农业“芯片”安全

——《司法服务保障兵团种业振兴40条》解读
 
      近日,兵团法院印发《司法服务保障兵团种业振兴40条》。兵团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海光对这份文件进行了解读——
 
      1发挥审判职能 加强审判指导
 
      陈海光表示,要理解这份文件的核心内涵,就要弄清这份文件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这份文件所指的司法服务保障,就是充分发挥兵团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打击种业侵权和违法犯罪,激励种业企业育种创新。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兵团育种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业生产形势整体持续向好,但仍存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不够、育种创新水平不高、种业企业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和隐患。2019年以来,兵团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侵权和“农资打假”案件318件,绝大多数案件集中在种子、农药、肥料等领域。
 
      兵团法院涉种业审判要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坚持采用多种诉讼程序,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依法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种业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净化种业市场,为兵团种业振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保障种业振兴,就是要坚持法治原则。对涉种业民事案件坚持公平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绿色原则;对涉种业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涉种业行政案件坚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陈海光说,这份新文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坚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加大涉种业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全流程全方位保护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案件,按照兵团法院有关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审理,逐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审判机制工作。
 
      2建立绿色通道 降低维权难度
 
      陈海光表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销售行为具有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权利人维权时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司法服务保障兵团种业振兴40条》明确了,各级法院要建立种业案件诉讼绿色通道,认真审查涉种业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目录;对诉讼请求明确、理由正当、证据扎实充分的案件,力争快立快审快结。
 
      要继续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围绕涉种业纠纷特点因地制宜设立特色巡回法庭,充分发挥“一团一法官工作室”工作机制作用,推行电子诉讼在线审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职工群众诉累。同时,对种业企业及种子使用者被侵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造成经营困难的,可减收或缓收诉讼费用及诉讼保全费用,让职工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目前,兵团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种业案件,主要存在涉案农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鉴定困难,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少,鉴定依据即原始农作物资料大多灭失,农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认定困难的问题。”陈海光介绍说,如果《司法服务保障兵团种业振兴40条》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司法保障兵团种业振兴将成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司法服务保障兵团种业振兴40条》提出,各级法院将强化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证明手段的运用;加大对品种权人证据保全申请的支持力度,及时固定、获取和保存证据;对于品种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规范鉴定程序,明确鉴定人、鉴定方法的选择以及重新鉴定的条件,提高鉴定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为保证鉴定的权威性,《司法服务保障兵团种业振兴40条》要求,积极协调兵团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组建兵团种业专家咨询机构,为兵团法院审理涉种业案件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依法选任种业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3加大保护力度 依法从严惩处
 
      “在涉农资纠纷案件中,农资质量问题与侵权损害结果难以判定,判断因果关系难,责任确定难,确定具体损失难……”陈海光介绍,各级法院要在便利侵害品种权案件的证据固定和事实查明以及降低品种权人维权难度方面多做努力。
 
      强化举证妨碍制度适用,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侵权人有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转移、毁损被保全物等举证妨碍行为,致使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依法适用事实推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相关证据酌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 种业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的核心产业,是乡村振兴下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突破口。”陈海光表示,要维护好种源安全、加快种业振兴,就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要求,要求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和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处力度,有效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维护种源安全,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在《司法服务保障兵团种业振兴40条》中,明确提出在审理案件时要把握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经常伴随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犯罪行为的特点,通过依法适用与种子套牌侵权密切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实现对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依法惩处;同时,应当将种业套牌侵权行为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
 
      依法严惩种子制假售假犯罪。对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格准确认定罪名。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破坏种质资源犯罪。保护种质资源,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种质资源,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来源:《兵团日报》(2022年7月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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