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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这场论坛信息量巨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6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浏览次数:1103
 
       2000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子“劣”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套牌侵权”问题仍然突出。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

      如何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新型生物技术在其中能发挥什么作用?

      品种权人维权时会遇到什么困难?

      下一步该怎么办?国家和行业有什么计划?

      海南如何建设种业知识产权特区?

      322日,2021中国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海南三亚举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夏君丽,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杨雄年,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谢廷光等出席论坛。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吕小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UPOV理事会副主席、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研究员崔野韩,江汉大学植物分子生物学实验室教授彭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菊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法务部部长江华,先正达集团中国知识产权律师胡国群等作报告。美国种子贸易协会高级顾问John Duesing博士,美国种子贸易协会分子标记协作组负责人Barry Nelson博士以线上方式作报告。

      会上还举行了“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崖州湾科技城分子检测实验室”揭牌仪式,就“共商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种业知识产权特区”进行嘉宾对话。论坛由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处长陈红、大北农集团作物科技产业副总裁李军民主持。

论坛现场。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夏君丽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杨雄年

      | 现状1:行政执法较弱,打击力度有待加强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净化种业市场、加快种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自颁布《种子法》以来,对假冒伪劣种子的打击力度显著提升,种子“劣”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但是,“侵权套牌”现象仍较突出,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有的企业“旧瓶装新酒”,用已审定老品种的名义销售未审定的新品种;有的直接以自己名义销售产量高的其他优良品种;还有的企业种子生产方式落后,在亲本繁育时优中选优,经过几代的选择,和原来审定品种的典型特征已有显著差异。

      2020年,全国立案查处种子案件5023件,查没假冒伪劣种子106.1万公斤,涉案金额超1900万元。“全国有2000多个县,平均每个县才查处了两件,很多县是‘0查处’。”吕小明表示,我国品种权行政执法仍较薄弱,主要因为行政保护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跨部门、跨地区行政协作机制缺失,特别是品种真实性快速鉴定的机制不健全,侵权鉴定难,加上部分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认为品种权是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不大,导致执法积极性不高,相关案件久拖不决。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市场监管处副处长吕小明

      20191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机构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包括品种权在内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标志。

      据周翔介绍,在2020年新收3176件案件中,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有40件,仅占1.3%,较2019年的20件增长一倍。涉案品种涵括水稻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也有棉花、辣椒、草莓、黄瓜等经济作物。案件类型主要是侵权纠纷。“查处的品种权侵权案件的数量仍然偏少。”李菊丹强调,而且赔偿额普遍偏低,超过100万的极少,大部分在50万以下,甚至不足10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菊丹

      | 现状2:未加入UPOV公约91文本,原始创新活力亟需激发

      从全球的种业发展历史来看,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激励种业创新非常重要的因素,所有种业创新都要有法律的支持。李菊丹表示。

      我国于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于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执行UPOV公约1978年文本,同时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对植物新品种权等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所提升。

      但由于我国仍未加入执行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行列,导致接受的国外品种权申请数量远低于国内申请数,品种“引进来”存在较大难度。而且导致品种同质化问题严重,尤其是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农作物,许多品种的遗传背景极其相似,差异化品种过少。

      崔野韩解释,UPOV公约91文本有“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可以申请品种权保护,但商业化开发必须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的规定,能够建立起原始品种权利人与EDV权利人在EDV商业利用中的利益分享机制,不仅有助于保护原始品种权利人的权利,而且对于突破性品种选育或种质的原始创新有很大的激励作用。而这一规定,正是UPOV公约78文本所缺失的。

UPOV理事会副主席、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研究员崔野韩

      此外,20多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虽然为鼓励植物育种创新、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和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种业强国战略深入实施,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提高保护水平,推进种业自主创新。

      | 分享1:企业维权有何困难?

      论坛上,企业代表分享了企业维权的经验。江华介绍,目前企业维权采取的主要做法包括组织调研团队开展市场调查、行政举报投诉、提起民事诉讼和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往往存在特别是调查取证难、维权成本高、执法配合低和索赔执行难等问题。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法务部部长江华

      李菊丹表示,企业维权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取证难。主要表现为取证程序繁琐,大部分胜诉案必须通过公证取证或行政执法或法院证据保全;技术性强,大部分胜诉案件需要进行品种鉴定;取证环节少,只有证明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证据才有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品种权人在维权时往往专注提供是否侵权的证据,忽视损害赔偿证据,基本不提供,也不证明,让法院自己判决,导致赔偿额度普遍偏低。李菊丹还分享了多个典型案例(详情可见→重磅!2020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胡国群介绍,种业方面有三个重大知识产权,即植物新品种、专利和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规层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有规定,但在实践中需要完善具体的执行措施,如举证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归于哪一方的强度问题。

      此外,现行的专利法把植物和动物品种排除在专利授权保护范围之外,导致目前除对基因有最基础层面的保护,对于植物体的发明,包括植株种子、转基因作物,在非品种意义上和品种意义上都没有提供专利保护的。这导致企业在转基因作物等领域的维权出现困难。


先正达集团中国知识产权律师胡国群

      | 分享2:生物技术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何作用?

      尽管维权难,但生物技术的发展进步还是为品种权人带来曙光。

      彭海介绍,MNP标记是一种新型分子标记,其多态性高,相对传统的SSR标记提高了17%,对品种的区分能力显著提升。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更具准确性和高效性。只需通过一次实验即可完成品种真实性、实质性派生品种的鉴定,还可以辅助田间DUS测试,兼容品种分子选育。


江汉大学植物分子生物学实验室教授彭海

      目前,彭海研究团队已开发34种植物的MNP标记法,制定了第一个包括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的国家标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同时建立品种MNP指纹数据库,科研单位在育种鉴定时通过与MNP指纹数据库精准对比,放弃创新性不足的品种,可以节省大量育种资源,从源头上改善我国品种同质化严重的现象。

      此外,该技术在品种选育、品种授权审查中也得到广泛应用。未来,彭海研究团队打算与执法部门合作推出无人移动执法车,到市场、田间地头现场取样鉴定,解决取证难、行政执法难等问题

      针对维权过程中DUS测试与分子鉴定的关系问题,李菊丹表示,植物品种鉴定方法中,DUS相对准确,但DNA分子鉴定效率高、速度快、成本低,准确性不断提高,正越来越广泛应用于各类侵权纠纷案件。“只要取证程序合法,证据链完整,DNA检测结论就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存在与DNA分子鉴定结论不同的证据时,法院可能会采取DUS测试进行品种鉴定。”李菊丹表示。

      美国种子贸易协会高级顾问John Duesing和美国种子贸易协会分子标记协作组负责人Barry Nelson在线上为大家介绍分子标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应用。

      | 展望 :下一步行动与计划

      推动种业创新,必须保护创新者权益;保护创新者权益,必须保护种业知识产权。

      针对品种权保护行政执法弱的问题,吕小明认为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因为作为事前保护,行政执法有主动性、全面性、便捷性、程序相对简单等明显优势,还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压力,接下来需加强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据了解,今年农业农村部将开展“种子监管年”系列活动,还将加快DNA分子指纹数据库、大数据平台建设和鉴定标准建设,为市场监管夯实基础支撑。

      周翔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征求意见稿)》已发布(详情看→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事关种业!),将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加强在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层面保护。

      目前,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强化对原始育种创新成果的保护,包括实施EDV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共识。李菊丹呼吁加快执行UPOV公约91文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种最具技术性的规则,目前相关规定分散在《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由于涉及衔接问题,具体操作实施有不少困难。李菊丹希望制定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我国是农业大国,植物新品种培育直接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安全,工业领域的发明、专利、著作权、商标等领域都已专门立法,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可以专门立法。

      此外,育种创新成果的价值与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厘清。“品种创新的价值如何认定?品种价值和种子价格之间的关系?”李菊丹认为育种创新成果的价值绝对不只是侵权人卖出去的那几袋“白包种子”。

      针对维权取证难问题,崔野韩建议探索拓宽品种权保护范围,将保护链条延伸至生产、繁殖、销售涉及的全过程,提高维权取证的效率。同时要延长保护期限、扩大保护名录范围以及规范农民特权等。

      崔野韩还建议加快《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配套规章制修订,探索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简单修饰性品种的育种、商业化行为加以限制,加大原始创新保护力度,提高保护水平和效率。

      | 对话:探索建设种业知识产权特区

      为解决“种源”卡脖子及重大科研攻关等问题,同时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的建设提供服务载体,海南正规划在崖州湾科技城建立种业知识产权特区。

      夏君丽表示,种业知识产权特区将对接国际最高规则,建立知识产权政策制度的高地,以打造南繁硅谷为契机,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借力于国际最高保护水平接轨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杨雄年认为,种业知识产权特区是先行先试的试验田,既有制度的先行先试,也有体制机制的先行先试。

      在谢廷光看来,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实验的最高水平,开发政策的独特优势。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目前,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的建设案正在起草过程中,参与对话的嘉宾也对建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谢廷光

对话现场。

      先正达集团中国知识产权律师胡国群表示,虽然就品种权侵权维权成功的案例不少,但在全国范围之内,要遏制亲本流失这个现象还是有很大困难。他建议在试点建设知识产权特区时,对亲本流失采取特殊举措,如从立法层面取得突破,减轻权利人在商业秘密维权时的举证责任,再如加大行政查处力度或公安查处力度,真正做到在试点区有效管控亲本流失,为推广到全国奠定基础。

      打造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特区要有世界眼光,要采用国际标准,崔野韩表示,“UPOV公约91文本已经30年了,而我们还没有达到91文本的高度,我们要立足国际上最先进的标准,包括政策标准、制度标准及技术标准等,充分利用海南自贸港充分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把种业知识产权,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保护这项工作落实、落地。”崔野韩表示。

      实际上,UPOV公约91文本是在不断变化的,除了关于实质性派生品种、繁殖材料的问题、新颖性鉴定和收获材料未经授权使用等问题,还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也就是社会发展到互联网加阶段以后,网上侵权怎么解决的问题,这是91文本没有涉及,但亟需解决的。

      海南省种子站站长刘春光表示,海南热带特色种质资源丰富,有10.7万份左右,位居全球第二,需要进一步系统评价、精准鉴定,以获得知识产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存在只注重新品种的问题,实际上,育种的中间材料和特色种质资源保护才是工作重点,需得到加强。

      李菊丹表示,在育种科研的整个过程中,前期工作如种质资源的分类、整理、评价、鉴定、提取有用基因等,所需的投入和支持力度非常大,投资风险也很大。李菊丹建议种业知识产权特区在建设过程中能与国家专利局沟通,在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过程中,增加植物专利审核内容,实现制度创新。另外,李菊丹建议尽快跟国际知识产权接轨,在特区中先行先试UPOV公约91文本。“一旦实施上述两项制度,那么特区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先进水平将非常相近。”李菊丹强调。

      机制创新方面,李菊丹建议采用适当方式创建关于育种材料的惠益分享平台,用合同和自愿的形式加入。同时采取MNP等先进技术,把存证和后续的维权联系起来,为惠益分享机制提供技术的保障和制度的保障。现在正在制定海南自贸港法,李菊丹希望在海南自贸港法当中提供一个授权条款,授权海南探索实施一个更高水平的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封红兵建议研究确定哪些繁殖材料,尤其是繁殖的中间材料,可以在还达不到专利申请门槛时,列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同时建议在审定植物新品种时,如若发现该品种与已有品种差别不大,应该告知相关权利人。

      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自贸港创新合作处主任杨洋认为,搭建好政策、法律法规及配套设施后,如何获取国际认可也是重要工作,需要持续不断努力。

      总的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短短几十年内已迈入世界先进行列,但目前植物新品种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所落后,需要推进与国际的接轨。会议已经结束,而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旧任重道远。

会上举行“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崖州湾科技城分子检测实验室”揭牌仪式。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处长陈红主持论坛。

大北农集团作物科技产业副总裁李军民主持论坛。

      记者丨张植宏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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