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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通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作者:石亚楠  浏览次数:284
 
 
  本网讯(记者 石亚楠)记者从日前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3号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情况。张富贵说,法案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新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比如新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另外,对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也做了补充和完善。三是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新法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法律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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