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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农药拒不改正可处行政拘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5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148
 

    本报记者王腾飞

    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保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环保法》实施2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因为新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根据已经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一些环境违法案件虽不构成犯罪,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日前,环保部公开发布5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新《环保法》第63条规定的4大类适用于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解释。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以下4项规定之一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被处以5~15日的行政拘留。第一,在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第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第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第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其中,就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办法明确指出,包括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等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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