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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09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次数:152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拟与“中心”就科研合作事宜签订的《全面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中心”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目前拥有乙方8.04%的股份。“中心”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以及技术依托单位,根据“中心”的承诺、双方相关协议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目前的实际安排,对公司承担有如下义务:1)不同业竞争;2)科技成果的优先使用权;3)科研资源、人才的全面支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公司拟与“中心”全面合作。公司与“中心”全面合作的内容和方式首先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制定杂交水稻科研和产业的发展规划,相互向对方全面开放科研平台、共享科研资源和信息、加强科研人员的交流,开展杂交水稻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向公司开放种质资源库以及相关信息、实验室、育种及实验基地等;公司向“中心”开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种质资源库、科研基地、分子育种实验室等。“中心”将其全部杂交水稻科技成果交由公司独家进行产业化测评、开发研究以及商业推广开发,并由公司以双方的名义共同申报成果、品种审定。形成的科技成果属于基础科研成果部分的知识产权属于“中心”所有,属于应用科研成果部分由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共同冠名。公司享有“中心”的全部杂交水稻科研成果的独家经营、开发权,“中心”如将其成果对公司之外的第三方以转让、授权、联合开发、交换、赠送等各种方式的处置或合作,需经公司与“中心”共同商议,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公司如将“中心”成果对第三方以转让、授权、联合开发、交换、赠送等各种方式的处置与合作,需经“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
  公司负责对“中心”的品种、组合进行商业化的前期测试、中期开发和市场推广,并负责上述过程中的相关投资,承担测评、中试和商业化开发的全部风险。
  《全面合作协议书》期限为15年,公司每年向“中心”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RMB10,000,000元/年)的科企全面合作资金。协议期内“中心”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类似的合作协议。除了已经正式对外转让或授权的品种组合,概不将其种质资源如亲本及品种(组合)或其它技术成果与任何第三方开展合作。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中心”是国际领先的杂交水稻研发机构,具有很强的杂交水稻品种研发能力。2008年-2010年“中心”共审定品种19个,其中省级审定的品种16个,国家审定的品种3个(适应主要南方稻区)。本次与“中心”的全面合作将大大提升公司的品种研发创新能力,提升公司产业的价值。据此,经双方友好协商,参照市场原则确定本次交易价格。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目的
  充分发挥“中心”的科研、成果、人才优势,与公司的市场研发及推广优势有机结合,构建具有自我知识产权的世界一流杂交水稻科研、产业体系,巩固和发展我国杂交水稻科研和种子产业的国际领先地位。
  收集、整理、研发杂交水稻新资源、开发具有市场价值的杂交水稻新品种以及新技术,让杂交水稻品种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农民的增产增收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中国乃至世界的粮食安全做出贡献,让杂交水稻造福世界人民。
  2、 合作内容及方式
  “中心”与公司双方全面合作的内容和方式首先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制定杂交水稻科研和产业的发展规划,相互向对方全面开放科研平台、共享科研资源和信息、加强科研人员的交流,开展杂交水稻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向公司开放种质资源库以及相关信息、实验室、育种及试验基地等;公司向“中心”开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种质资源库、科研基地、分子育种实验室等。
  充分发挥双方优势,科研服务产业,产业反哺和促进科研。“中心”将其全部杂交水稻科技成果交由公司独家进行产业化测评、开发研究以及商业推广开发,并由公司以双方的名义共同申报成果、品种审定。形成的科技成果属于基础科研成果部分的知识产权属于“中心”所有,属于应用科研成果部分由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共同冠名。“中心”研发的全部杂交水稻科研成果公司享有独家经营、开发权;“中心”如将其成果对公司之外的第三方以转让、授权、联合开发、交换、赠送等各种方式的处置或合作,需经“中心”与公司双方商量,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公司如将“中心”成果对第三方以转让、授权、联合开发、交换、赠送等各种方式的处置或合作,需经“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
  公司负责对“中心”的品种、组合进行商业化的前期测试、中期开发(包括不限于父母本繁殖研究、制种研究、亲本提纯、杂种多年多点测试、品种权维护)和市场推广,并负责上述过程中的相关投资,承担测评、中试和商业化开发的全部风险。
  公司每年向“中心”支付壹仟万元人民币(RMB 10,000,000元/年)的科企全面合作资金。
  3、排他性
  本协议有效期内,“中心”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类似的合作协议。除了已经正式对外转让或授权的品种组合,概不将其种质资源如亲本及品种(组合)或其他技术成果与任何第三方开展合作。
  4、 时间与范围
  《全面合作协议书》有效期期限为协议生效后15年,协议到期后,可以续签。
  《全面合作协议书》适用范围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外的品种研究及商业开发根据本协议的原则以及双方此前的协议另行协商。
  5、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本次合作符合双方发展目标与共同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与法规,有利于整合双方资源优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双方承诺信守协议的全部约定以及为此达成的实施细则,如有违约,违约方须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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