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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种业建议建立“安全审查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19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38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里面,有一个种业类是限制投资的,但是具体应该是一个怎样的审查方法,尤其是涉及到并购重组的时候应该怎样审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外资无论是幕后操控还是曲线控股国内种子企业,最终都是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控制我国农业源头的目的。专家建议,国家下一步对外资在种业领域的并购重组,知识产权的获取、购买要建立产业安全审查机制,明确相关的具体的政策,规范与外资的合作模式,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种业安全。

  中国种子集团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国内企业与外资的合作,没有一个具体怎样审定的方法,相关部门并没有一个类似外商投资的管理办法或者审查办法,发改委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里面,有一个种业类是限制投资的,但是具体应该是一个怎样的审查方法,尤其是涉及到并购重组的时候应该怎样审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他们认为,对于外资的审查应该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以利马格兰进入隆平高科为例,就没有经过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只有当地商务部门的批准,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隆平高科间接地被利马格兰所掌控。

  包括利马格兰、益海嘉里,实际上都是通过“代理人”方式很简单地避开了中国的监管。丁万志分析认为,跨国企业与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关键要看这种合作是否建立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之上,如果合作的同时国外企业也输入技术、资源,把他们的品种也拿来,这种合作与交流有助于促进共同进步,但目前都是国外把我们的技术、成果拿走,研究成熟后回过头来再控制我们的市场。

  他举例说,先锋公司的先玉335就是例证,短短几年时间如今已经占吉林省玉米播种面积的一半以上,可以说既垄断了技术又垄断了市场,同时还攫取了暴利,所以今后科研单位在与外资的合作中应建立一种安全审查机制,确保我国种业的技术、种质资源安全。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种业的管理涉及到农业部、发改委、商务部,要在真正意义上建立起安全审查机制,必须各部门通力合作。业内人士建议在对外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同时,应大力扶持国内民族种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与国外企业对抗的能力,最终掌控市场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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