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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质资源出口骤然收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07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416
 

来源: 经济导报(济南)  导报记者 杜海 济南报道

    4日,农业部披露,因“未经审批出口种质资源”,瑞克斯旺(青岛) 有限公司等5家种子公司将分别被处罚款5万元,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送达上述企业。

    据悉,其余4家公司分别是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沈阳国丰种苗有限公司、大连米可多国际种苗有限公司和潍坊优立安种子有限公司,这5家公司均在业内赫赫有名。其中,总部设在荷兰的瑞克斯旺是全球排名前5位的种子公司,10年前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东方正大种子公司则为正大集团子公司之一。

    因何被开罚单?经济导报记者5日下午分别致电上述企业中的两家鲁企。潍坊优立安公司一直无人接听电话;瑞克斯旺(青岛)公司相关人士表示,随后将就此问题予以回复。但至截稿,一直未有回音。

    导报记者从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获悉,此次5家种业公司被罚,皆是因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向日本、韩国、巴基斯坦等国出口种质资源。 据透露,瑞克斯旺(青岛)公司被罚源于2009年12月,当时该公司未经审批向荷兰出口种质资源;潍坊优立安公司则是从2009年9月至11月,未经农业部审批,先后11次向美国、法国和以色列等国出口种质资源。

    此外,大连米可多公司于2008年12月至去年1月,未经审批先后6次向日本、韩国、巴基斯坦出口种质资源;沈阳国丰种苗公司从2009年4月至去年5月,未经审批先后6次向印度出口种质资源;东方正大种子公司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未经审批先后3次向泰国、土耳其出口种质资源。

    这些举动,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此外,农业部规定,向国外或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 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交中国农科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后者征得农业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能对外交换 的”和未进行国家统一编号的种质资源不准向国外或境外提供,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由中国农科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然而,由于相关种质资源保护的政策法规不完善等诸多原因,种质资源流失现象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70年代,我国就出现了种质资源流失国外的现象。寿光一家种子公司的负责人郑姓经理告诉导报记者,一些企业或个人对种质资源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认识,特别是在种子行业放开后,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经营种子业务。“一哄而上的种子经营者难免鱼龙混杂,有些因为缺乏品种资源保护知识,从而导致了在贸易中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品种资源保护。”

    已在种业领域浸淫多年的郑经理同时直言,由于《种子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较轻,因此对违法违规企业很难起到威慑作用。

    导报记者查阅《种子法》发现,其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显然,于2004年8月施行的《种子法》,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如何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是当务之急。

    作者:杜海(本文来源:大众网-经济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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