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检验人员考核和定期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要求,为提高我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检验水平,经研究,决定由省种子管理站组织开展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和定期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种子检验人员考核
(一)申请时间
结合种子执法年活动要求,我委决定开展2010年第二期种子检验人员考核工作。请各企业参加考核的人员将申报材料于10月24日前报送省种子管理站。
(二)申请条件
种子生产和经营单位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检验人员资格:
1、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2、具备农业系列初级职称以上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种子检验人员资格。
(三)申请材料
1、种子检验人员资格申请表(附件)。从事种子检验人员可单独申请扦样员、室内检验员或田间检验员中的1项资格,也可同时申请其中2项或3项资格;
2、学历或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3、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其中1张粘贴在申请表上);
4、受聘企业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5、劳动合同;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四)考核时间与地点
考核定于10月29日至31日举行,考核地点在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干部学校(培训中心)。地址:贵阳市花溪区花谷路6号。
(五)其他事宜
考核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二、种子检验人员定期审查
种子检验人员的定期审查工作按照原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08】161号(http://www.seed.gov.cn/guizhouseed/))的要求办理。2008年以前获得种子检验人员资格的必须参加定期审查,否则我委将注销其检验人员资格。参加定期审查的要在10月25日前审查材料交到省种子管理站。
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员应当加强继续教育与能力保持。已经获得种子检验员资格的要加强种子检验技术与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种子检验知识更新和技术实践,保证种子检验工作量,确保检验能力的保持与持续提高;检验机构应当为种子检验员的继续教育与能力保持创造条件,督促检验员加强学习、实践和创新。
检验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种子企业,若改聘于其他企业需向省种子管理站申请变更,并与原受聘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提供与新聘企业的劳动合同。
三、第一期考核通过人员补充材料
已经参加2010年第一期考核并取得种子检验人员资格的,必须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印章):
1、受聘种子企业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劳动合同。
联系人:冯浪 联系电话:0851-5282997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62号 省种子管理站
邮编:550001
附件:种子检验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