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11-05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70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与管理,提升种业基地高质量发展水平,夯实种业振兴基础支撑,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1月2日

附件

湖北省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规范种业基地规划布局、投资建设、运营管护和绩效监管全流程管理,提升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种子条例》《湖北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运维的各类农作物种业基地。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业基地,是指经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布局、财政资金支持或市场主体自行建设,具备育种创新、良种繁育、品种试验、展示评价等功能的专业化、标准化基地(站),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南(北)繁育种基地:在国家规划海南省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和西北制种基地内,建设用于农作物加代繁育、品种鉴定、种质资源保护、育种材料创新、新品种示范的科研配套设施及试验基地;省外异地育种、制种、品种鉴定基地的省级配套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省级良种繁育基地:立足省内优势生态区,开展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蔬菜等农作物种子(种苗)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繁育生产的核心基地;

      (三)新品种展示评价基地:集中开展农作物新品种田间展示、跟踪评价、观摩推介,服务品种审定推广和农民用种选择的示范基地;

      (四)品种区域试验站:承担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固定试验站点;

      (五)其他种业基地: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种质资源扩繁、良种加工仓储、种业监管服务等功能性基地。

      第三条 种业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主体主责、因地制宜、突出优势的原则。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政策、资金、土地、科技等要素投入,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

      第四条 种业基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协同、闭环管理、全程管控,遵循“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权责清晰、监审问效”要求,构建“先规划储备、后申报审批、严建设监管、重验收绩效”的全周期管理体系。

      第五条 种业基地建设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一)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全省种业基地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建设评估、资金统筹、项目管理;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组织各地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批复及资金下达;统筹基地建设验收、绩效评价、问题督办;对接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开展协同监管。

      (二)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组织辖区基地申报和建设;开展全过程指导、日常巡查、现场监管;组织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督促实施主体整改落实、档案归集;负责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管护监督,保障基地长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完成自验自评和档案归档;承担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生产、运营管护的主体责任;配合各级督查、审计、绩效复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和项目完成情况负责。

      第六条 种业基地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设施完好、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  基地布局

      第七条 种业基地建设实行规划引领、计划先行、入库储备、动态管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全省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和现代种业发展规划,分类制定基地建设专项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区域布局、重点任务、支持重点,形成“规划—计划—储备—实施”衔接机制。

      第八条 种业基地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适配、科学布点。结合各地光热水土条件、产业基础、种业优势,精准布局良种繁育、南繁配套、试验测试、展示评价等基地,突出区域特色和专业化分工;

      (二)聚焦核心、补齐短板。优先支持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核心良种供应保障、品种测试评价体系、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等关键领域;

      (三)统筹衔接、避免重复。与高标准农田、水利、农机、农业科技等专项规划有效衔接,整合资金资源,杜绝重复投资、低效建设;

      (四)稳产保供、标杆引领。优先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良种供应,打造一批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的种业标杆基地。

      第九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种业基地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建立健全“布局建设、分类考核、动态管理”的省级基地建设推进机制,支持和鼓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社会主体开展省级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省级种业基地建设标准,并按照“县级申报、市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组织开展省级基地建设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制定年度种业基地建设方案,建立项目储备机制,明确项目建设重点、申报条件、补助标准、支持方式和实施期限,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省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动态更新、择优支持”,按照“县级初审、市级推荐、省级评审、公示入库”的程序组织实施。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具备与项目建设相匹配的技术、资金、土地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省种业基地规划布局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惩戒和财政资金违纪违规记录。

      (三)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可行,绩效目标明确具体,投资估算合理合规,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四)具备相应配套任务实施能力。

      第十五条 种业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管理:

      (一)因素法:综合考量各地资源禀赋、基地规划、工作任务、财力状况、绩效结果等因素,科学设置权重,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

      (二)项目法:对重点基地、重大设施、关键环节,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遵循“填平补齐、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

      (一)良种繁育基地:制种田基础设施改造、灌排设施、田间道路、隔离防护、地力提升;种子烘干、清选、加工、仓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基地监管、社会化服务、制种主体培育等。

      (二)南(北)繁育种基地:试验田标准化改造、实验室、种质资源库、田间网室、晒场等建设;育种仪器、检测设备、生物安全防控设施购置运维等。

      (三)新品种展示评价基地:展示小区标准化建设、水肥一体化、农机装备、观摩设施、信息化设备购置;品种展示、试验示范、宣传推广等。

      (四)品种区域试验站:试验田改造、智能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小区专用农机、保护设施、排灌设施购置建设;试验运行、抗性鉴定等。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程留痕。资金拨付可以按进度拨付、按程序支付、按绩效兑付。市县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日常监管,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项目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与种业基地建设无关的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广场绿化等建设。

      (二)购置乘用车辆、公务接待、发放福利、偿还经营性债务、列支人员经费。

      (三)重复列支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

      (四)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

      第十九条 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立项下达后,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报批或报备的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建设期限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缩减。

      因政策调整、土地规划变更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程序报批或报备;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实施完成的,实施主体须在建设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进度月报、现场巡查和问题督办制度。省级及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开展督导核查,协调解决建设堵点难点;对进度滞后、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合规的,对项目实施主体及时约谈、通报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的,依法依规暂缓拨款、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须在2个月内完成自验,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重点核查建设内容完成、资金使用合规、绩效目标实现和设施运行效益等情况。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验收,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取消后续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与资金同步下达、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实施主体开展绩效自评,市县组织绩效监控与复核,省级开展重点评价和抽查复核。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项目入库、资格延续和评优评先的核心依据。评价优秀的基地,后续年度优先支持;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压减资金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建立完整项目档案,从申报、审批、建设、监理、采购、财务、验收、绩效等全流程资料规范归档、长期保存,接受监督核查。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已建成种业基地实行“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人员、经费和制度,确保设施完好、功能完备、长期运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省级种业基地积极承担公益性种业任务,完成省级下达的制繁种保供、品种试验、展示评价、种质资源保护等工作,服务全省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 对省级支持建设的种业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奖优罚劣,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从设施管护、功能发挥、任务完成、产出效益、运行可持续性和社会贡献等维度开展评价,分为三个等级:

      (一)优秀基地:指标达标创优,运行规范、效益突出、带动引领作用强。

      (二)合格基地:指标基本达标,运行正常、功能稳定。

      (三)不合格基地:存在设施损毁、功能丧失、长期闲置、管护缺位、拒不完成公益性任务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 强化评估结果运用。评估优秀的基地同等条件下给予项目和资金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合格基地予以持续支持并督促提升;不合格基地责令6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各类支持;整改仍不达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出省级基地储备库。

      第二十九条 市县种业基地主管部门应建立管护扶持机制,多渠道落实管护经费;支持通过市场化服务、自主筹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日常运维。省级定期开展管护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项目实施主体在种业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实行分类处置:

      (一)轻微违规:存在项目台账管理不规范、项目进度滞后但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一般违规: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变更项目内容,但未涉及建设地点、实施主体或核心建设内容;资金列支不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支出范围的一般性规定,但未构成截留、挪用或骗取资金;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形的,予以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三)严重违规:存在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实施主体、核心建设内容等重大情形,截留、挪用或骗取项目财政资金,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拒不履行项目实施方案及合同约定公益性任务等情形的,视情节依法依规采取暂停资金拨付、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在规定期限内限制申报相关种业项目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严禁违规干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对履职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 条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