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开,即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种子协会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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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健全种子行业信用体系,推动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行业信用评价,是中国种子协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结合种子行业特点,依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信用等级评审工作。
第三条 种子行业信用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公平、公开、公正、客观评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申报种子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中国种子协会联合省级种子协会(管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国种子协会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各省(市区)由省级种子协会(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种子企业的申报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协会会长兼任,组员由部分副会长、秘书长和有关单位代表等7-11名成员组成。任期5年,可连续任职。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信用评价工作;确定申报内容和评审标准;审议评审结果;审议信用异常企业处理建议;研究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审议事项须经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种子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信用评价工作相关文件;
(二)建立由种子管理、种子科技、法律法规、财务审计、信用评估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三)宣传信用评价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信用评价申报工作;
(五)协调各省级种子协会(管理机构)的初审工作;
(六)组织信用评审,并做好结果复核工作;
(七)组织领导小组会议,汇报专家评审结果;
(八)公示公告评价结果;
(九)建立和维护信用企业数据库(档案),跟踪监督信用企业信用动态;
(十)积极推广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十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价条件和内容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审的对象是以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为主的会员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年以上;
(二)有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均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近3年在申请品种审定、登记、鉴定、保护等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近3年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董事长、总经理近3年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综合素质、管理、竞争力、信用记录、财务等,具体要素和分值由信用评价办公室起草,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六个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算;每年按要求提交年报、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到期后,续期一次(有效期三年);续期后再次到期或有提升信用等级需求的,需重新申报。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自愿在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种子协会(管理机构)负责申报材料初审工作,主要审查企业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报系统提交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分组流水作业,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申报材料。
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有疑问时,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向企业质询,可视情况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必要时派员到申报企业实地考察,或者到相关单位核实。经核查仍无法确认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专家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与参评企业沟通,企业认为评审结果与本企业期望值差距较大,可以申请退出。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后,由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在中国种子协会网站等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听取社会意见。
接到异议后,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应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公示前,申报企业有未审结的行政、司法案件,应暂缓公示。待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后,再根据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内,如发现有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情况,由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在中国种子协会网站等平台公告申报企业评审结果,并向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有数据造假等失信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信用企业,每年按要求报送年报。企业对年报的真实性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对企业年报数据保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用企业动态监督机制,与有关单位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监督信用企业信用动态。
第六章 失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企业有以下情形的,经领导小组批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警告、降低或撤销信用等级的处理: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数据造假等失信行为的;
(二)侵犯他人品种权的;
(三)在申请品种审定、登记、鉴定、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
(五)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
因违法失信行为连续2次被中国种子协会处理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种子协会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被处理企业和有关单位;对信用等级有变化的,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使用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仅限参评企业使用,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如参评企业发生更名、改制等主体变化的,信用评价结果继续有效;如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法人资格变化的,需重新申报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在中国种子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国种子大会等平台,宣传信用企业。
第三十条 建立信用企业数据库,将A级以上信用企业列入行业信用白名单,重点扶持;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重点监督。
企业数据仅用于协会对信用企业的研究、监督、宣传,数据保存期为3年。
第三十一条 协会向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推送行业信用白名单企业,为信用企业争取支持和优惠政策,扩大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渠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