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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5-16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925
 

    一、责任单位

    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

    二、责任人

    分管副主任、主办人、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三)《黑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四、申报条件

    (一)试验申报条件:

    1、凡是申请参加试验的品种必须是遗传性稳定、典型性一致、与现有推广品种相比具有特异性的品种;

    2、经系统选育方法育成的品种,必须附有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技术室(以下简称技术室)组织有关专家出具的田间技术鉴定意见;

    3、相邻省(内蒙、吉林)审定的品种需在我省有1年三点以上引种试验结果,经技术室审查合格后报专业委员会批准可直接参加生产试验(试验期限两年)。

    (二)审定申报条件:

    1、试验数据达标;

    2、抗性、品质达标;

    3、田间鉴评达标;

    4、田间纯度检验达标。

    五、申报材料

    (一)黑龙江省预备试验申请表;

    (二)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书。

    六、审批程序(附:流程图)

    (一)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黑龙江省预备试验申请表》,可在黑龙江种业信息网www.hljseed.com下载。由省种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技术室承办人受理,分管副主任审核。

    (二)完成试验过程且试验数据、抗性、品质、田间鉴评、田间纯度检验达标后,填写《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报书》,可在黑龙江种业信息网www.hljseed.com下载。报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上报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进行审定。

    七、监督检查

    种子管理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农委产业政策与法规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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