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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广角|《河北省种业条例》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6-04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作者:高志轩 梅晓 全媒体记者 李杰  浏览次数:380
 
  “杂交谷子”创世界谷子单产纪录,节水小麦、强筋小麦、耐盐碱小麦研究走在全国前列,甘蓝青花菜大面积替代进口品种,优秀荷斯坦青年母牛自主培育全国领先……为进一步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种业条例》,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河北省加快种业发展,种业创新能力明显提高。此次出台的条例可谓应运而生,适时提出构建现代“大种业”格局,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业发展纳入系统布局和统一管理,将有力促进河北省种业振兴。
 
  “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规范与促进并重,既规范各类种业的品种管理和生产经营行为,又促进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技术应用发展。坚持统筹规定与分级分类,既统筹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又分别规范各类种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夯实基础与适度前瞻并重,在规范种业发展各环节管理的基础上,在生物育种技术、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作出适度前瞻性规定。”河北省人大法工委二级调研员董良如是说。
 
  该条例共9章87条,主要围绕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与育种技术创新、品种管理、生产经营、保障促进、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从源头牢牢守住“家底”,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思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明确编制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统筹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常态化开展种质资源普查调查,制定、调整和公布省级可供利用种质资源目录,支持建设专业化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构建特征库与分子指纹图谱库。明确省级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共享,鼓励联合开展交流利用和商业开发与收益共享,规范境外引进资源管理,并严格划定保护红线。
 
  据了解,河北省已建立起以12家省级种质资源库(场)为核心、44个市县级保护点为补充的“1+N”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有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17个,建成62个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12个综合试验评价基地,“沃土”“国欣”“雪川”“巡天”等种业企业,跻身“全国种业100强”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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