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2026年以来,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化“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10起涉农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喀什地区疏附县某牛羊屠宰场未遵守畜禽进场查验登记制度案
2025年11月11日,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疏附县农业农村局对某牛羊屠宰场未遵守畜禽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经立案查明,2023年至2025年,(贩运户)巴某与赛某在该牛羊屠宰场连续屠宰牛145头,但该屠宰场出入场登记表中,只显示巴某与赛某的动物产品出场记录,没有显示入场记录。该屠宰场未遵守畜禽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另查明,该屠宰场在2025年1月和4月,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属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疏附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2月9日责令该屠宰场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停业整顿3天、罚款2.8万元和对其负责人麦某罚款2.1万元、直接责任人旦某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昌吉州呼图壁县马某某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2025年11月7日,根据公安部门线索,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马某某于2021年9月将1头病死牛介绍卖给赵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2021年12月将自家1头病死牛卖给赵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赵某某将以上2头病死牛售卖,赵某某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马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对马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和田地区策勒县某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遵守畜禽屠宰操作规程案
2026年1月22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策勒县某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屠宰羊只时,未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T43562-2023畜禽屠宰操作规程⠼/span>羊》的要求进行操作,违规将羊置于地放血、剥皮,存在食品安全与动物防疫双重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2026年2月3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屠宰车间监控录像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仍在实施违规屠宰。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罚款7500元行政处罚。
四、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麦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案
2026年1月9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村一彩钢房内悬挂铁质挂钩12个,且挂有羊胴体8个,地面上摆放羊副产品8副,刀具3把、磨刀锉4个、气泵1个,不能提供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经立案查明,麦某某在非定点屠宰场所屠宰活羊8只(160.3公斤),并准备对外销售。麦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2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麦某某关闭该屠宰活动场所,并作出没收涉案羊胴体、羊副产品、屠宰工具和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喀什地区某公司持有、使用伪造的检疫证明案
2025年12月18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经核查,某有限公司持有并在向喀什某校区配送肉类产品时使用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经批准,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当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8月至2025年12月,该有限公司持有、使用伪造的检疫证明共161张,并经行业部门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经核算,161张伪造的检疫证明涉案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为859414.54元。该有限公司持有、使用伪造的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序号44之规定,2026年2月,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乌鲁木齐市某宠物门诊部使用假兽药案
2025年12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对沙依巴克区某宠物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与举报内容同批次的动物疫苗1支。经立案查明,2025年9月28日该宠物门诊部从胡某处以46元/支价格购买10支妙三多®猫鼻气管炎、嵌杯病毒病、泛白细胞减少症三联灭活疫苗,在诊疗活动中已使用9支。经向该疫苗生产企业确认,该疫苗为假冒产品,该宠物门诊部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2026年1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宠物门诊部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巴州焉耆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6年1月8日,巴州焉耆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巴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发现在售的3箱72包“兴蔬满江红”辣椒种子存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问题。经立案查明,该公司购进并销售的涉案辣椒种子,存在标签上未标注品种登记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注错误、质量指标等内容标注不规范、药剂处理种子风险提示标注不全等多项违法情形,整批涉案种子货值金额22.42万元。该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焉耆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塔城地区乌苏市某农资经销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4月9日,自治区农药检定所联合乌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乌苏市甘河子镇一家农资经销部开展农药监督抽查,现场抽取高氯・吡虫啉农药3瓶。2026年1月27日,国家农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沈阳)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批次农药中高效氯氰菊酯有效成分不符合Q/JXZX058-2024标准要求。乌苏市农业农村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农资经销部于2025年2月购进涉案高氯・吡虫啉农药共计100瓶,货值金额1500元,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农药于2025年4月5日至18日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乌苏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博州精河县某兽药有限责任公司拆包销售饲料案
2026年1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精河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兽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查实该公司经营拆包的猫粮、狗粮共6个品种共70公斤,已销售32.05公斤,销售金额共计443.75元。该公司拆包销售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精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饲料37.95公斤、违法所得443.75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伊犁州霍城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6年3月17日,霍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清水河镇某农资经销店内摆放的1袋生物有机肥料外包装与登记证登记内容不符。经立案查明,该店2026年3月2日从伊犁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生物有机肥125袋,销售价90元/袋,截止立案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11250元。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和四项以及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霍城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店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