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6年5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反馈至自治区种子管理站电子邮箱gx2182702@163.com。
联系人:覃德斌,联系电话:0771-2182783。
附件:1.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7日
附件1
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以下简称品种认定),促进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
第三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品种认定实行自愿原则。单位或者个人均可提出申请,并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法设立的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品审委)负责品种认定工作,制定、调整品种认定目录和认定指南。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品审办)承担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品审委设立包含蔬菜、果树、食用菌、药用植物、杂粮和其他六类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由我区从事相应作物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专家库3—5年更新一次。
专家主要职责:
(一)拟定品种认定目录、认定指南。
(二)指导品种认定试验。
(三)对申请认定的品种进行现场考察鉴定。
(四)提出品种推广应用、撤销认定建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在每年12月向自治区品审办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者是单位的,其注册地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是个人的,其常住地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 申请品种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种认定申请表。包括申请者、育种者和品种权人信息及意见、品种信息、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来源、选育方法及过程、品种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和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报告;
(四)抗性鉴定报告;
(五)品质检测报告;
(六)转基因检测报告;
(七)专家现场考察鉴定报告;
(八)品种比较试验总结报告;
(九)品种标准图片:种子、花、果实、成株植株等实物典型彩色照片,食用菌品种的菌丝、菌落、子实体等实物典型彩色照片;
(十)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十一)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须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品审办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30日内陈述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补充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补充修正的,视为撤回认定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认定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比较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及品质等进行鉴定。品种比较试验可由申请者自行开展或委托具备试验能力的单位开展。申请者须在开展试验前30日内,将品种比较试验方案报自治区品审办备案。
一年生作物应当开展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每个生产周期不少于3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果树等多年生作物应当开展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两个盛果期、每个盛果期不少于3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食用菌等多熟制、工厂化栽培的作物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
第十二条 品种DUS测试、抗性鉴定、品质检测和转基因检测,具备测试条件的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不具备条件的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承担。
申请者开展DUS自主测试的,须在开展测试前30日内将DUS自主测试方案报自治区品审办备案。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已知品种,DUS测试依据相应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尚无DUS测试指南的作物,由申请者依据《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总则》制定测试方案,并报自治区品审办。由自治区品审办组织专家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者按测试方案开展测试。
个别作物无法开展抗性鉴定的,需提供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田间抗性观察总结报告;确因技术限制等因素无法提供转基因检测报告的,提供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品种比较试验、DUS自主测试应当建立原始档案,保证可追溯。自治区品审办对DUS自主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第五章 现场考察鉴定
第十三条 申请者须在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前15日提出现场考察鉴定申请,由自治区品审办组织现场考察鉴定组进行现场考察鉴定。
在现场考察鉴定过程中,申请者须提供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材料供现场考察鉴定组查阅。(DUS测试报告尚未完成的,应提供DUS测试进展报告或结论摘要)
第十四条 现场考察鉴定由自治区品审办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3—7人组成现场考察鉴定组,现场考察鉴定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现场种植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鉴定,出具现场考察鉴定意见。现场考察鉴定组设组长1名,由参加现场考察鉴定的专家推举产生。参加现场鉴定的专家与申请认定的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自治区品审办于每年4月将已受理认定并按要求提交品种标准样品的品种名称、品种来源、申请者、育种者等信息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品审办提交自治区品审委主任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自治区品审委主任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认定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对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品种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通过认定。
第十七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品审委编号、颁发证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品种信息。认定编号格式为:桂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3位数字顺序号。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品种来源、申请者、育种者、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第十八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品审办申请复核。自治区品审委应当在下一次认定会议期间对复核理由、原认定文件和原认定程序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品审委编号、颁发证书;复核不通过的品种,不得再次提出认定。
第十九条 以种子或菌种(株)为繁殖材料的农作物品种,申请者在自治区品审办受理认定材料后向自治区品审办指定机构提交品种标准样品。其余作物标准样品的提交,由自治区品审委视我区资源库(圃)情况再定。
自治区品审办受理认定材料后,申请者两年内未按要求提交品种标准样品的,视为撤回认定申请。
第七章 撤销认定
第二十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标准样品或标准样品、申请文件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拟撤销认定的品种,由自治区品审办书面征求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品审办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自治区品审委主任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撤销认定,并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品审委委员、专家库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认定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该品种认定。
第二十四条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表(格式)》由自治区品审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品种试验与现场考察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者自行承担。品种认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