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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4-09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作者:全媒体记者 李婧  浏览次数:330
 
  不法分子用高岭土冒充农药销售,延误农作物病害最佳防治期;农户买到伪劣小麦种子,造成3000余亩小麦出苗率低;农资“忽悠团”以赠送礼品、免费就餐等小利为诱饵,将质量不合格的化肥卖出高价……当前正值春耕春管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涵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4大类农资产品,均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
 
  该批典型案例中有多件案例的销售金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在百万元以上,司法机关对主犯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依法对其判处十几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罚金,有力惩治和震慑了相关犯罪。例如,在周某亮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中,周某亮等人以普通小麦冒充小麦种子销售,造成3000余亩小麦出苗率低,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3万余元,主犯周某亮被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在张某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张某昌等人雇佣他人担任讲师,以免费就餐、赠送礼品、送货上门为手段吸引农户听课,夸大宣传并出售伪劣化肥,销售金额达百万元,该案主犯张某昌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在刘某收销售伪劣种子案中,刘某收将陈年白术种子掺假后冒充新种子销售,导致农户种植的药田绝收、歉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66万余元,刘某收被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严惩农资制假售假犯罪。
 
  同时,在该批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禁止令等非刑罚处罚措施,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根据刑法规定,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中,张某连灌装高岭土冒充多菌灵农药予以出售。这些伪劣农药经销售商朱某、张某新、汪某等人转手,被销售给金银花种植户,造成金银花产量减产率达30%至50%。张某连、朱某、张某新、汪某均因此获刑。人民法院还对被判处缓刑六个月的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另外,针对这些典型案例暴露出的社会治理漏洞、行业监管薄弱环节等问题,司法机关多措并举,督促、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从源头上预防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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