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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5年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涉种1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1-14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389
 
  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强农资全链条监管,净化农资市场,维护农民权益,上海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围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扎实开展2025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惩治力度,有效保障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委选取5个农资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某农资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5年4月1日,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某农资公司经营的茼蒿种子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种子发芽率不符合质量标注值要求,系劣种子,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某种业有限公司购入涉案种子50袋,销售41袋,得知涉案种子质量不合格后,主动发布公告,向已购农户退款123元,补偿种子41袋,未产生实际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对本案的种子供货商某种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进行了询问,并将案件线索向该种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所属的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了移送。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据同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种子,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某水族用品商品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5年8月8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某水族用品商品存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综症救星”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查获涉案产品“综症救星”60瓶,销售台账显示,当事人通过线下实体门店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综症救星”49笔,计338瓶,销售金额7039元。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没收库存“综症救星”60瓶,没收违法所得7039元和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8299元的2.5倍罚款;罚没款合计27786.5元。
 
  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2025年4月8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显示,游离氨基酸含量为1g/L,技术要求为≥150g/L,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涉案肥料库存为0,销售金额4625元,货值金额5000元。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并参照上海市农作物种子管理等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肥料,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6475元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某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4月21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门店货架发现13袋高效氯氟氰菊酯(生产日期20220308,保质期两年)已超质保期,随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保质期后仍以1.5元/袋对外展销销售,货值金额19.5元。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没收13袋农药,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某农资商店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5年5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举报线索对某农资商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销售的“25%咪唑烟酸水剂”农药标签上标注的日期,未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标注,涉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考虑到农药标签上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未影响购买者使用后效果,未产生危害后果,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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