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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天津市农资打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一、武清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假种子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5年8月,接品种权人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确有生产销售没有标识的白袋小麦种子“ZD100”的行为。且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查,涉案产品共计816袋,20400公斤。品种权人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1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等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20000元。
二、宁河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门市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3月,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其包装上没有标签,且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经查,当事人从河北某地购进没有标签的玉米种子80袋,货值500元。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为假种子,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假种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两项法律规定,综合并罚,宁河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23100元。
三、静海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经营部经营含量与登记证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5年4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该产品有效活菌枯草芽孢杆菌数为0.00003,依据《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判定为不合格。依据《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含量与登记证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行为。经查,涉案产品共10袋,货值125元。依据《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静海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4.5元;2.罚款5000元。
四、蓟州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6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5%毒﹒辛颗粒剂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该产品毒死蜱、辛硫磷质量分数均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认定该产品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经查,涉案产品共20袋,货值1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蓟州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没收涉案产品;3.罚款2100元。
五、宁河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25年4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生产仔畜止痢保安液的行为。经查,该产品包装印有关于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描述,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执法机关认定该无证产品为兽药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执法机关认定该产品为假兽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假兽药的行为。经查,涉案产品共10件,货值198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宁河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3.罚款4950元。
六、蓟州区农业农村委查处郭某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12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种植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芹菜二甲戊灵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芹菜定植前使用过某种除草剂,但未保留相关购销凭证;截至案发涉案芹菜未上市销售,共计50公斤。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蓟州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元。
七、宝坻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杨某销售兽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5年5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养殖场生产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鸡蛋兽药残留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规定,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养殖蛋鸡2800只,生产过程中曾使用过兽药“龙胆泻肝散”,但未保留相关凭证。经查,涉案鸡蛋共计120斤,货值620元。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宝坻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20元;2.罚款750元。
八、宝坻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7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鸡蛋未按规定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未落实整改。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宝坻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