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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4起假种子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2-03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浏览次数:997
 

      安徽某公司种子质量问题,赔偿湖北某公司丹参货款、玉米货款共计27.4万元。

      江苏省某男子用普通种子冒充优质种子,涉案金额达1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8万元。

      江苏省一家种子公司卖了4包大豆种子,金额40元,因为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被罚款3万元。

      河北省某农资超市经营无标签小麦种子,被罚1.03万元。

      打击伪劣种子,一起来看看!

      01

      安徽某公司因种子质量问题赔偿274000元

      近日,巴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丹参种子质量问题引发的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案件。

      湖北某公司为向农户提供种苗,向安徽亳州某公司采购丹参种苗,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亳州某公司保证丹参种苗成活率不低于85%,同时若因丹参种苗数量及质量出现问题,一切经济损失由亳州某公司承担负责。之后亳州某公司分批次将丹参种苗运至湖北某公司指定的地点并派技术人员为农户的丹参种植进行指导。

      2024年5月,农户因种植的丹参种苗大面积霉烂未出芽便纷纷向湖北某公司反映,但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湖北某公司向巴东县某农业服务中心反映丹参种苗大面积霉烂的问题。巴东县某农业服务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丹参种苗霉烂可能属于种苗自身质量原因所致,同时因丹参出芽率仅为30%,建议农户补种玉米种苗,避免损失扩大。湖北某公司要求亳州某公司提供甜玉米种予以补种,亳州某公司未提供。湖北某公司从案外人处采购甜玉米种发放到农户手中,将丹参未出芽的部分土地予以补种。2025年6月,湖北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亳州某公司赔偿丹参货款、玉米货款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受到损害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本案因丹参种苗质量问题导致出芽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亳州某公司应承担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亳州某公司赔偿湖北某公司丹参货款、玉米货款共计274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2

      散装种子冒充品牌种子,获刑并处罚金8万元

      因为真种子市场紧俏,淮安男子余强(化名)竟将甬优2640水稻种子冒充甬优4953水稻种子销售给被害人薛某,薛某又将这批假种子销售给农户。11月18日,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了涟水县大东镇的田间地头,公开审理了这起销售假水稻种子案件,余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023年12月份,薛某从余强处订购甬优4953水稻种子并支付159000元种子款。2024年5月14日开始,余强将从他人处购买的甬优2640水稻种子冒充甬优4953水稻种子分批次交付给薛某,这些假冒种子随后被销售给多名农户,直接影响了当地的农业生产。

      在庭审中,余强坦承其知假买假的原因是甬优4953水稻种子市场紧俏。经统计,余强共计销售假冒甬优4953水稻种子2906斤,销售单价为每斤52元,销售总金额达15112元。后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鉴定确认,涉案种子种植出的水稻与甬优4953为不同品种,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种子。

      法院认为,虽然因天气等因素难以准确认定农户损失,未以更重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论处,但余强的销售金额已远超5万元的立案标准,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涟水县人民法院最终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被告人余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03

      4包种子卖了40元,被罚款3万

      10月1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典型案例,江苏一家种子公司卖了4包大豆种子,金额40元,因为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被罚款3万元,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提起上诉,被驳回。

      据了解,2024年3月21日,启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江苏省启东市某星种子有限公司门店检查时,发现门店正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鲜某士918”大豆种子。该种子的包装袋正面标注为“精品甜毛豆”,背面标注作物类型为大豆,种子类型为常规种。经调查,启东某星种子公司共进货案涉种子15包(1千克/包),销售价10元/包,其中销售4包,销售金额40元。3月22日,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对启东某星种子公司涉嫌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予以立案。最终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大豆种子15包,并处以罚款3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审理后,驳回诉讼请求。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对启东某星种子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本案中,启东市农业农村局鉴于大豆系主要农作物、对大豆种子实施强制性品种审定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并结合启东某星种子公司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改正情况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其罚款3万元,于法有据,行政处罚适当,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其一,案涉违法行为对粮食安全有较大潜在威胁。案涉“鲜某士918”大豆种子依法应予审定而未经审定,其安全性和适应性均处于不确定状态,破坏了种子管理秩序,给粮食安全造成了较大的潜在威胁,启东某星种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启东某星种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其三,启东某星种子公司的违法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量罚适当。本案中,启东某星种子公司共计销售4包案涉种子,数量较少;其承认违法销售行为,并主动联系种植户收回种子;已销售的种子尚未播种,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损失,且销售金额40元已全部退还种植户。启东某星种子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具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同时,启东某星种子公司在2020年曾因违反种子法而受到处罚,其未能吸取此前教训,再次实施了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深。综合考虑启东某星种子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启东农业农村局对其从轻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显示,行政机关就违法销售未经强制性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予以罚款,行政相对人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根据罚款数额与违法销售额是否悬殊判定罚款数额的合理性,而应综合考虑违法销售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包括行政相对人有无违法前科,准确判断罚款数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04

      经营无标签小麦种子,罚没10300元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于2025年8月28日对当事人某农资超市涉嫌经营假种子(无标签种子)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河间市某农资超市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发现无标签白包小麦种子,共计17袋,规格25公斤/袋。经询问当事人负责人钱**,该负责人承认曾经销售部分无标签小麦种子。执法人员向河间市**农资超市负责人钱**初步核实了情况,确认涉案种子数量为20袋,规格25公斤/袋,合计500公斤,案发时当事人以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3袋共75公斤,违法所得合计300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025年9月9日河间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该批种子将待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予以没收。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假种子(无标签小麦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核实当事人违法经营假种子(无标签小麦种子)的种子数量为20袋,规格25公斤/袋,合计500公斤;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3袋75公斤,违法所得合计300元;涉案种子平均价格4元/公斤,货值2000元)。该违法行为属于《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种子部分)第4项规定的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裁量幅度轻微阶次,自由裁量区间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经调查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销售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最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没收违法种子共17袋,合计425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来源丨综合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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