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星种业”)发布公告,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种子经销合同2024-2025 年度》于2024 年12 月29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付款19,830,000元、保证金2,000,000元。
3.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50,95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800 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01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双星种业与新疆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乐丰”)于2024 年4 月26 日签订《种子经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新疆乐丰供应货物(种子), 新疆乐丰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公司因新疆乐丰违反合同约定等原因未向其发货,并发函至新疆乐丰解除合同。
新疆乐丰认为:公司收到预付款后,拒绝沟通制定供货计划,完全未向新疆乐丰供应过任何货物且经过多次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故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讼及赔偿请求。
02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经销商保证金2,000,000元、预付款19,830,000元(两项合计21,83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686,260元(计算方法:违约金=合同标的额×20%);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期利益损失75,664,505元(计算方法:预期利益损失=预估销售收入-种子采购成本);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以上款项合计107,380,765元。
03
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反诉内容:
(1)确认新疆乐丰违约,自2024 年12 月28 日公司通知之日起《种子经销合同2024-2025 年度》解除;(2)判决新疆乐丰的经销保证金2,000,000 元不予返还,归属公司所有;(3)判令新疆乐丰向公司支付违约金9,686,260 元;(4)新疆乐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反诉理由
新疆乐丰的实际控制人为薛明忠。薛明忠自2020 年10 月起与公司签订种子销售合同,双方建立食用向日葵种子的经销代理关系。公司为向日葵种子育种人、品种权利人和登记品种杂交种子的生产商;薛明忠为杂交种子的经销商,在合同约定的品种范围内,代理销售公司生产供应的杂交种子,承担种子推广销售费用。
依照合同约定,新疆乐丰及其关联方实施制假、售假、侵权和虚假宣传等合同禁止行为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有权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不退还经销保证金,要求支付违约金,以及诉请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司正是因为发现新疆乐丰实际控制人薛明忠基于商业目的预定包销他人侵权繁殖的向日葵种子,新疆乐丰及关联企业购买、销售他人侵权繁殖的向日葵种子等违约和侵权行为,才于2024 年12 月 28 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04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9 月18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 年9 月16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冀01 民初143 号。判决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种子经销合同2024-2025 年度》于2024 年12 月29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付款19,830,000 元、保证金2,000,000元。
3.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50,95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800 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双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星种业表示,对于以上判决,公司将积极上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公司已委托律师进行上诉,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以下是公告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