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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利马格兰胜诉!与金苑种业玉米品种侵权案终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27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浏览次数:1079
 

      4月25日上午,“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在北京终审宣判,利马格兰胜诉,获赔5354万余元。

      对上诉人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3347163.1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200000元,合计为53547163.1元。

      基本案情如下:

      “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种(简称涉案品种)的品种权人为利马格兰欧洲(Limagrain Europe,法国公司),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为利马格兰欧洲的关联企业和该品种权的独家被许可人。恒基种业公司主张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苑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均系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品种作为亲本组配所得,请求判令其停止侵害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6亿元并赔付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一审程序中,根据被诉侵权品种父本与涉案品种的同一性检测报告的结论,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1,结论为近似;同时,基于金苑种业公司主张加测的5个位点中有4个点位存在差异。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NPO1154”为不同品种,判决驳回恒基种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恒基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主要是金苑种业公司是否侵害“NP01154”品种权,其中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特别是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及加测结果的证明力问题是关键。

      业内专家认为,本案终审结果向行业传递明显信号,一是体现了对中外企业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司法态度,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二是传递了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鲜明政策导向。三是明确了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采取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对如何考察扩大位点加测的必要性、加测位点的科学性作出了指引。

      来源丨农财君综合整理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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