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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种子案曝光!涉及这些关键要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浏览次数:954
 

      就某品种权签订授权协议,并约定了协议约定授权地域。对于被许可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销售行为,应如何认定?

      公司前员工私自截留授权品种亲本,并进行大量繁殖,侵权种子通过套牌包装、隐蔽销售等方式流入市场,该如何判罚?

      被诉侵权种子存在混杂,部分样品个体与授权品种未检出差异位点,仍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吗?

      日前,多地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多个种子纠纷关键问题,对于行业有参考借鉴价值。

      安徽省合肥市中院发布八件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挥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理念,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其中包括三起种子案:

      01

      安徽某水稻产业公司与安徽某农业科技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安徽某水稻产业公司系“Y**”水稻品种在国内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人,安徽某农业科技公司利用“Y**”品种作为母本选育了杂交水稻品种“Y两优**”,双方签订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授权地域仅限于河南省境内,后续在其它区域申请审定(或引种批准)的,必须经过另外授权后方可在该区域进行商业化开发。后安徽某农业科技公司在安徽、湖北、江西、湖南等地相继获得“Y两优**”水稻品种引种批准。安徽某水稻产业公司提起违约之诉。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分区域许可的做法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相关合同条款不违反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安徽某农业科技公司超出合同约定区域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被许可人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请求判令受托人、被许可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法院已认定经品种权人或其许可的主体售出的繁殖材料,被许可重复用于生产、繁殖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许可繁殖杂交种后续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于被许可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销售行为应如何认定,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许可人上述超范围销售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案裁判既尊重了品种权人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商业利益的正当预期,又维护了交易秩序与契约精神,对规范植物新品种权的许可使用行为、促进种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02

      安徽某种业公司与刘某、邓某、荆门某农业科技公司、合肥某农业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安徽某种业公司享有某水稻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刘某原系权利人关联企业生产部副经理,离职后注册成立了荆门某农业科技公司。刘某在其公司与安徽某种业公司合作制种过程中接触并私自留存授权品种亲本材料,自2018年起持续繁育涉案权利品种,并套牌包装后对外销售。荆门某农业科技公司为其实施种植、包装、销售等行为提供经营平台和组织条件。合肥某农业公司提供标注其企业名称的包装袋,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邓某明知侵权种子未经审定、无证生产且与授权品种高度相似,仍长期大量购进、隐蔽储存并对外销售获利。安徽某种业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请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3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侵权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刘某与荆门某农业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安徽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60余万元,提供侵权种子包装袋的合肥某农业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邓某此前曾因经营假种子被予以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邓某赔偿安徽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70余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种业领域典型的链条式侵权案件。公司前员工利用合作制种过程中接触授权品种亲本的便利,私自截留亲本并进行大量繁殖,后侵权种子通过套牌包装、隐蔽销售等方式流入市场,严重侵害了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破坏种子质量控制和市场追溯秩序。该案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的适用条件与裁判路径,对恶意侵权主体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违法提供包装袋的责任主体亦予以追究帮助侵权责任,体现了全链条打击、差异化归责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压实种业经营主体义务,净化种业市场环境,维护农业生产安全。

      03

      安徽丰某种业科技公司与安徽春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某稻”系依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水稻品种。安徽丰某种业科技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取得在特定区域内享有生产、销售并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的权利。安徽丰某种业科技公司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标注为另一品种名称的水稻种子,包装袋上载明生产经营者为安徽春某种业公司。经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可知,被诉种子样品经检测虽然不符合种子纯度要求,但部分样品个体与授权品种未检出差异位点。安徽丰某种业科技公司遂诉请认定安徽春某种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混杂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种子虽存在混杂,但经送检足以证明其中包含有显著比例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仍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据此判决安徽春某种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是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独占的利用利益。实践中,侵权人将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进行混杂后并以其他品种名义对外销售,此类“混杂侵权”不同于传统的假冒、套牌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迷惑性。该案透过种子成分混杂的外观,准确揭示其仍属于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本质,明确只要侵权种子中含有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即应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释放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变相侵权和隐蔽侵权行为,全力服务种业振兴和农业科技创新的鲜明司法导向。

      日前,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5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种子案:

      04

      张家口市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简介:根据刑事案件线索追溯,张家口市某种业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2024年5月11日,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有大量未附标签的玉米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种子4.8吨和违法所得2.72万元,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52.22万元。2025年5月7日,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从事种业生产经营行为,应当在包装物上印制、粘贴、固定、附着种子标签信息,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依法认定为假种子,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也向社会传递了“假种子零容忍”的强烈信号,引导广大种子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切勿制假售假触犯法律。

      日前,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2025年度湖北省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的通知,从2025年全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农资打假案件中,选取10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其中包括五起种子案:

      05

      黄石市阳新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假种子案

      2025年5月15日,阳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当地出现大量假冒某品种的水稻种子。案发时正值水稻播种的关键期,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展开调查,从农户家中排查并收回无标签标识的“白皮袋”种子3000余斤,货值金额近10万元。经抽样送检,涉案种子与该品种标准样品对照,非同一品种,依据《种子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假种子。为全面摸清假种子的来源,县农业农村局商请县公安局提前介入调查。经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历时数月调查取证,最终查实,阳新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伙同洪湖市某公司法人,将某品种水稻种子拆包后用白皮袋包装,假冒另一畅销品种直接销售给阳新县种植大户,共计销售1万余斤,货值金额37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县农业农村局于7月30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06

      咸宁市通山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4年7月,通山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种子回购义务且提供的玉米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与石门村签订《蔬果种植订单农业合作协议》,授权第三方公司提供的175斤白甜糯玉米种子均无标签,被依法认定为假种子,货值金额3万余元,导致39户农户及1家合作社遭受经济损失。通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5.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均维持原处罚决定。

      07

      随州市广水市某农资服务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4月1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接郑州市某农业公司投诉举报,称某农资服务公司涉嫌销售假种子。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某农资服务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门店发现被投诉的玉米种子,经抽样送检,待测样与某对照样差异位点为0,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包装标注品种名称实际为其他品种或极近似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假种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假玉米种子,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决定。

      08

      荆门市掇刀区某种子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案

      2025年3月5日,荆门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掇刀区某种子经营部销售的“扬9优8612”水稻包装种子没有标注审定编号。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和“农业执法通”进行品种审定查询,没有发现该品种的审定信息,经进一步询问当事人和生产厂家,查明该水稻种子未经审定。荆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种子,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9

      红安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4月,红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开展2025年农资打假和监管专项市场检查中,对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种的杂交水稻种子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水稻真实性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同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判定为假种子。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条款,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水稻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9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丨农财君综合整理

      编辑 | 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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