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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5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15
 

      2023年,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134”工作思路,聚焦粮食安全、生猪保供、长江禁渔三大领域,以稳粮保供、种子、饲料兽药、渔政亮剑等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加大重要时节和重点区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助力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我厅从中选取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绵阳市涪城区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种子案

      2023年1月3日,绵阳市涪城区农业农村局接绵阳市农业农村局转交的线索,辖区内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穗36”、蓉科玉“789”,经四川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真实性检测,判定为“不同品种”,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玉米种子生产过程中,将其它品种玉米种子包装入上述品种包装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假种子,核定货值金额为55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涪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充市高坪区蒲某无证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产品案

      2023年3月9日,南充市高坪区农业农村局在对当事人蒲某位于高坪区的肥料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肥料登记证、营业执照,执法人员赓即对生产的肥料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根据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铁锌肥和镁锌肥中锌的含量实测值为0,磷酸二氢钾不符合HG/T 2321-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蒲某无证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产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高坪区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南充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侦查支队。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案例三、攀枝花市米易县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5月25日,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在对米易县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蔬菜育苗基地进行种子种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涉嫌无证经营农药。经立案查明,该合作社已销售13个品种172袋(瓶、支)相关农药产品,销售收入1463.00元。执法人员现场对库存共计12个品种1224袋(瓶、支)农药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对其自用于育苗生产的农药品种、使用面积(53亩)、单位用量和使用次数等客观事实核查,剔除自用部分,依法认定该合作社无证违法经营8个品种709袋(瓶、支)农药,核定货值金额为5444.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米易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宜宾市翠屏区刘某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7月7日,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在思坡乡中河村蔬菜集中收购点,对村民刘某某正在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经翠屏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检验,该批次产品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为0.57mg/kg(标准值≦0.2mg/kg ),被判为不合格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种植豇豆没有严格执行农药间隔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翠屏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成都市郫都区张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9月24日,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总队郫都支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查获待宰生猪31头,链环、砍刀等屠宰工具若干,现场有烫灶、锅炉等屠宰设施。经立案查明,该场所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张某于9月20日、23日、24日连续开展生猪屠宰活动,涉案货值金额84762元,取得销售收入5826元。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屠宰工具,没收违法所得5826元,并处罚款127143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2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随后张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0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原告被告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例六、广元市朝天区某信饲料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3年3月17日,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河南省新乡市某信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仔猪前期配合饲料宝贝壮和大保育粗蛋白质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的两种配合饲料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均为粗蛋白质“不合格”,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经立案查明,某信饲料有限公司于2月20日调运至该公司朝天区中转库房的仔猪前期配合饲料宝贝壮、大保育共90袋,货值金额17560元;已销售69袋,销售收入13296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9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饲料21袋,并处罚款351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遂宁市射洪市黎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3年7月21日,射洪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太和镇土门垭转运无检疫证明生猪。执法人员随即到达现场,挡获生猪运输车辆3辆,生猪360头。经立案查明,黎某在绵阳市三台县收购了360头生猪,在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三台运输至射洪,然后卸转到另外两辆生猪运输车上,准备运往江油市继续饲养。官方兽医对涉案生猪进行补检,合格后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认定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金额为14601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射洪市农业农村局对黎某作出了罚款61326.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自贡市富顺县蔡某某违反禁渔区规定捕捞案

      2022年10月22日,富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富顺县渔政综合管理平台”视频监控发现蔡某某携带网具驾驶自用船(船名:富自用152)在禁捕水域沱江东湖街道桌子角段进行捕捞。经现场检查,查获花鯖、细鳞鯝、高体近红鲌等渔获物1.22公斤。执法机构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富顺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0元并没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凉山州冕宁县陈某、吴某、宋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案

      2023年2月20日,陈某、吴某、宋某在冕宁县漫水湾镇沙坝河河口非法捕捞,被凉山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案件调查过程中,3名当事人主动认错认罚,积极配合案件查办,自愿申请开展生态赔偿,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出具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认定并与当事人磋商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当事人于3月5日在执法机关监督下自行在符合《水生生物增值放流管理规定》的苗种生产单位采购了价值6413元的本土鱼种短须裂腹鱼鱼苗,采用增值放流的方式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相关规定,凉山州农业农村局于4月1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全部符合适宜放归条件,已于2月20日当场放归沙坝河),没收使用的渔具,罚款人民币10000元(其中陈某4500元,吴某4500元、宋某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达州市大竹县周某都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2023年3月,大竹县农业农村局接大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对周某都使用禁用渔具在大竹县东柳河柏林镇夏家桥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开展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于2022年7月9日网购一套锚钓宽度为7厘米的可视锚鱼装备,截至案发日,在大竹县东柳河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5次,渔获物共计31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对周某都作出了没收渔具和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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