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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线申请和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3  来源: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浏览次数:542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线申请和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品保办〔20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向品种权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在线申请和审查服务,进一步规范全流程网上业务办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线申请和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于4月1日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线申请和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代章)

      2023年3月21日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线申请和审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向品种权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在线申请和审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录,业务类别选择“植物新品种类”,事项名称选择“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农业品种权申请系统”申请品种权。对于不具备在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审查员应协助完成在线申请。(网址:https://zwfw.moa.gov.cn/)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品种保护办公室应通过植物品种权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开展品种权受理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通过审查系统发送《品种权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通过审查系统发送《受理审查意见》。

      第四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通过审查系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品种保护办公室予以公告;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在审查系统中通知申请人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五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通过审查系统进行实质审查。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农业品种权申请系统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七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通过审查系统对品种权授权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进行处理,并发送相应的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经在线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申请,由农业农村部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后,在审查系统中予以登记。对经在线审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申请,品种保护办公室予以驳回,并通过农业品种权申请系统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各类文件以在线发文日为送达日。文件发送至申请人的账户,视为该文件已送达。

      第十条  如申请人需要相关的文件,应通过农业品种权申请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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