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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知识“10问”》⑧ | 出现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怎么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7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浏览次数:1373
 
      2022年3月1日,迎来2000年颁布以来第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正式实施。在种业振兴行动全面推进的当下,新种子法的实施将成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此次新法修改条款不多,但专业性强。聚焦品种同质化问题,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新种子法的一大亮点。为加强新法宣传普及,加快制度落实落地,特刊发《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知识“10问”》,引导业界准确理解制度内涵,服务种业健康发展。
 
      8. 出现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怎么办?
 
      发生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一是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实践中,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是请求行政调解。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或者被控侵权人住所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请求仲裁。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自愿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予以裁决,解决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案件类型,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及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侵权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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