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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水稻、玉米审定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6  来源: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浏览次数:943
 
 

 渝品审发〔2022〕2号

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水稻玉米)》、《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水稻、玉米)》和《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办法》(见附件)于2022年3月9日经第四届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水稻、玉米)

      2.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办法

      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抄送:市农业农村委种业处。

      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 5月30日印发

附件1: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水稻

      1 基本条件

      1.1 抗性

      品种年度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6.0,穗瘟损失率最高级≤7级。

      1.2 生育期

      生育期不超过安全生产和耕作制度允许范围。其中,中籼迟熟和中粳品种全生育期不长于对照品种5.0天,山区早熟组品种不长于对照品种3.0天。

      生育期短于对照品种3.0~6.9天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幅度可降低3个百分点;生育期短于对照品种7.0天及以上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幅度可降低5个百分点。每年区试和生产试验达到丰产性指标试验点比例≥70%。

      对照品种更换时,由水稻专业委员会对生育期指标进行调整。

      1.3 结实率

      年度区域试验中,结实率<70%的区域试验点≤1个。

      1.4 抗倒性

      品种年度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倒伏点占总试验点的比例≤20%。出现60%以上品种倒伏的特殊试验点除外。

      1.5 真实性和差异性(SSR分子标记检测)

      同一品种在不同试验年份、不同试验组别、不同试验渠道中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应当<2个。

      申请审定品种与已知品种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应当≥3个;申请审定品种与已知品种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2个的,需进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证明有重要农艺性状差异。

      2 分类品种条件

      2.1 高产稳产品种

      审定品种的品质低于《食用稻品种品质》三等。

      2.1.1 同类型品种

      审定品种和对照品种同为常规稻或杂交稻。

      审定品种与对照品种同等级品质,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4.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65%。

      比对照品质差的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5.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75%。

      2.1.2 杂交稻作对照的常规稻品种

      审定品种在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的增产幅度比照2.1.1款降低5个百分点,达到丰产性指标的试验点比例≥50%。

      2.1.3 常规稻作对照的杂交稻品种

      审定品种在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的增产幅度比照2.1.1款增加5个百分点,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90%。

      2.2 优质品种

      品质达到《食用稻品种品质》三等及以上,须进行食味鉴评。

      2.2.1 同类型品种

      审定品种和对照品种同为常规稻或杂交稻。

      审定品种品质达到部标二等或三等且与对照同等级,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1.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0%。

      审定品种品质达到部标二等或三等,审定品种品质比对照品种低1个等级,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5%;审定品种的品质比对照品种低2个等级,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3.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60%。

      审定品种品质达到部标三等且优于对照,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0.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

      审定品种品质达到部标二等且优于对照,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3.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

      审定品种品质达到部标一等,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3.0%,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

      2.2.2 杂交稻作对照的常规稻品种

      审定品种在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的增产幅度比2.2.1款降低10个百分点,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

      2.2.3 常规稻作对照的杂交稻品种

      审定品种在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的增产幅度比2.2.1款增加10个百分点,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90%。

      2.3 绿色品种

      审定品种稻瘟病抗性达到抗及以上。

      抗性达到1级,每年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的丰产性指标比同类型品种降低3个百分点;抗性达到0级,每年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的丰产性指标比同类型品种降低5个百分点。

      2.4 特种稻品种

      特种稻指具有特殊用途的水稻品种,包括有色稻米、糯稻、米粉专用稻及其他具有加工用途、特殊营养功能和观赏功能的专用水稻品种。观赏功能品种指具有观赏价值的彩叶稻专用品种。

      2.4.1 丰产性、稳产性

      对照品种为常规稻,审定品种为杂交稻,审定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5.0%,生产试验(生产示范)产量比对照增产≥3.0%,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75%;审定品种为常规品种,审定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示范)产量比对照增产≥1.0%,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50%。

      对照品种为杂交稻,审定品种为杂交稻,审定品种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3.0%,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比例≥60%,生产试验(生产示范)产量比对照增产≥1.0%;审定品种为常规品种,审定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示范)产量比对照减产≤10.0%,区域试验达到丰产性指标的试验点比例≥50%。

      对于生产中缺乏的功能稻等品种,申请者可根据生产实际需求提出审定标准,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意,并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2.4.2 抗病性

      糯稻品种每年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7.0,其它特种稻品种每年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6.5,穗瘟损失率最高级≤7级。

      2.4.3 品质

      糯稻:直链淀粉含量≤2.0%;其中直链淀粉含量≤1.0%的优质糯稻,其丰产性和稳产性比2.4.1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

      米粉专用稻品种:品质达到《米粉专用稻》(NY/T 3836-2021)标准。

      高抗性淀粉稻品种:抗性淀粉含量≥7.0%。

      其它特种稻品种:满足特殊用途需求。

      2.4.4 生育期

      观叶彩稻品种生育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度放宽要求。分蘖盛期至抽穗期的叶片特异颜色保持一致。

 

玉米

      1 基本条件

      1.1 抗病性

      籽粒用和适宜机械化收获籽粒品种:纹枯病、茎腐病、大斑病、穗腐病田间自然发病与人工接种鉴定均未达到高感,小斑病、南方锈病和灰斑病田间自然发病未达到高感。

      抗病(绿色)品种:纹枯病、茎腐病、大斑病、小斑病、穗腐病田间自然发病与人工接种鉴定均达到中抗及以上,南方锈病和灰斑病田间自然发病均达到中抗及以上。

      青贮品种:纹枯病、大斑病、小斑病、茎腐病田间自然发病与人工接种均未达到高感,南方锈病和灰斑病田间自然发病未达到高感。

      鲜食甜玉米品种、糯玉米品种:纹枯病、小斑病田间自然发病与人工接种均未达到高感,丝黑穗病田间自然发病未达到高感。

      爆裂品种:茎腐病、穗腐病田间自然发病与人工接种鉴定均未达到高感,丝黑穗病田间自然发病未达到高感。

      1.2 抗倒伏性

      籽粒玉米和青贮玉米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倒伏倒折率之和平均分别≤8.0%,且倒伏倒折率之和≥10.0%的试验点比例不超过20%。

      糯玉米(干籽粒)、高油、优质蛋白、高淀粉玉米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倒伏倒折率之和≤10.0%。

      适宜机械化收获籽粒品种: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鲜食甜玉米、鲜食糯玉米品种:每年平均倒伏倒折率之和≤10.0%。

      爆裂玉米品种:每年平均倒伏倒折率之和≤10.0%。

      1.3 品质

      普通玉米籽粒品种:籽粒容重≥720克/升,粗淀粉含量(干基)≥69.0%,粗蛋白质含量(干基)≥8.0%,粗脂肪含量(干基)≥3.0%。

      糯玉米(干籽粒)品种:籽粒粗淀粉含量(干基)≥69.0%,直链淀粉(干基)占粗淀粉总量比率≤2.0%。

      高油玉米品种:籽粒粗脂肪(干基)含量≥7.5%。

      优质蛋白玉米品种:籽粒蛋白质(干基)含量≥8.00%,赖氨酸(干基)含量≥0.40%。

      高淀粉玉米品种:籽粒淀粉含量≥75.0%。

      鲜食甜玉米、鲜食糯玉米品种:外观品质和食味鉴评综合评分≥85.0分。且鲜食糯玉米品种直链淀粉(干基)占粗淀粉总量比率≤3.0%;鲜食甜玉米品种鲜样品可溶性总糖含量≥10.0%;甜加糯型直链淀粉(干基)占粗淀粉总量比率≤10.0%。

      青贮和爆裂玉米品种:按国家玉米品种审定标准执行。

      1.4 一致性和真实性(SSR分子标记检测)

      同一品种在不同试验年份、不同试验组别、不同试验渠道中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应当<2个。

      申请审定品种与已知品种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应当≥4个;申请审定品种与已知品种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3个的,需进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证明有重要农艺性状差异。

      2 丰产性和稳产性

      2.1 高产稳产品种

      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平均增产≥5.0%,且每年增产≥3.0%,生产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2.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的试验点比例≥60.0%。

      2.2 抗病(绿色)品种

      与同组同类型对照品种比较,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产量≥3.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的试验点比例≥50.0%。

      2.3 适宜机械化籽粒收获品种

      适收期(籽粒生理成熟后10天)籽粒含水量≤28.0%。与同组同类型对照品种比较,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产量≥3.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的试验点比例≥50.0%。

      2.4 糯(干籽粒)、高油、优质蛋白、高淀粉玉米品种

      与同组同类型对照品种比较,每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3.0%,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0.0%;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达标的试验点比例≥50.0%。或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产量比普通玉米对照品种减产≤3.0%,且产量达标的试验点比例≥50.0%。

      2.5 鲜食甜玉米、鲜食糯玉米品种

      外观品质和食味鉴评综合评分85.0~86.0分的品种,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3.0%,每年区域试验增产的试验点比例≥50.0%;外观品质和食味鉴评综合评分达86.1~88.0分的品种,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3.0%,每年区域试验产量达标的试验点比例≥50.0%;外观品质和食味鉴评综合评分达88.1~89.9分的品种,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10.0%,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外观品质和食味鉴评综合评分≥90.0分以上的品种,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15.0%,增产试验点比例不作要求。

      2.6 早熟玉米品种

      成熟期比同类型对照品种早7天以上的为早熟品种。

      2.6.1 早熟籽粒用玉米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平均产量≥0.0%,且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达标的试验点比例≥50.0%。

      2.6.2 早熟鲜食玉米品种

      比对照品种早熟7.0〜10.0天的品种,每年区域试验鲜穗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10.0%;比对照品种早熟>10.0天的品种,每年区域试验鲜穗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15.0%。

      2.7 青贮和爆裂品种

      青贮玉米和爆裂玉米品种产量按国家玉米品种审定标准执行。

 

      附 则

      1.品种审定申请者应对报审品种及其亲本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应用于生产的安全性负责。

      2.申报审定的品种必须在重庆通过两个生产季节的区域试验和一个生产季节的生产试验;专委会在区试考察中未发现明显缺陷;通过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遗传性状稳定一致;DNA指纹图谱鉴定与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杂交种与其双亲亲子关系一致;经转基因检测为非转基因品种。

      3.参试品种与对照品种品质以试验当年测试品质为准;申报审定品种的品质指标采用区域试验最好一年的检测结果。鲜食玉米品种外观品质和食味鉴评综合评分以区域试验平均分最高年份为准。参试品种与对照品种抗性以试验当年抗性鉴定结果最差鉴定点的为准,申报审定品种的抗性指标采用区域试验两年抗性鉴定结论中抗性最差的鉴定结果。

      4.通过审定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品审会报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同意后撤销审定。

      (1)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2)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3)以欺骗或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5.首次申报审定的杂交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新品种,在生产试验当年,应将亲本在重庆市内就近进行种植,接受市品审会专家的田间技术考察,其考察结果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之一。

      6.通过重庆市和市外省级以上审定或鉴定的杂交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的亲本,可作为品种审定的依据,不再重复进行田间技术考察。

      7.本标准由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8.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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