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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期内购买的种子期满仍商用,一公司被判赔偿5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427
 
 

      4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公布《2018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也位列其中。具体案情为,被授权人在授权期内购买了种子,但授权期满后仍为了商业目的继续使用该种子。法院认为,被授权人做法构成侵权,应重新取得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

      授权期内购买的种子期满后还能使用吗?

      安徽一家种业公司,是种子宜香305的品种权人。宜香305是采用水稻种子宜香1A与FUR305组配而成,其中所使用的“宜香1A”植物新品种权人为宜宾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宜宾农科院)。

      201131日,宜宾农科院授权该种业公司在制种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授权有效期自201131日起到20111231日止。

      20151月、20166月,宜宾农科院的被授权人宜宾种业公司在市场上分两次购买了“宜香305”水稻种子,而该“宜香305”水稻种子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148月和20158月,不在上述种业公司所获得的“宜香1A”授权有效期内。

      随后,宜宾农科院及宜宾种业公司将该种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

      法院:授权期满后继续使用应重新取得授权许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宜香305”授权品种来源于“宜香1A”,尽管种业公司系“宜香305”品种权人,但其为了商业目的生产“宜香305”,仍需经得“宜香1A”品种权人的许可。

      被告种业公司经授权在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的有效期为自201131日到20111231日,在授权有效期满后,公司若在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应当重新获得授权。

      但该种业公司未经宜宾农科院许可,使用“宜香1A”配种“宜香305”并用于销售,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其赔偿宜宾种业公司50万元。

      法院介绍,该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被授权人在授权期满后,将授权期间购买的种子作为商业目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被授权人通常认为,其在授权期内购买的种子已经获得了授权,故其有权将购买的种子使用完,不受授权期限约束。

      但根据法律规定,被授权人虽然是在授权期内购买种子,但并不意味着授权期限届满后其仍可为了商业目的继续使用该种子,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期限对其具有约束力。授权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取得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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