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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政策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浙江农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276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科技厅联合下发《关于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以进一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离岗人员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继续由单位承担
 
  《意见》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离岗(以下简称“离岗人员”)到省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事科技服务或在省内创办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离岗人员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
 
  离岗创新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新创业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新创业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考虑到种子种苗行业研发、推广、应用具有周期长、环节多的特殊性,在续签离岗创新创业协议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延长续签期限,突破6年的限制。《意见》同时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在岗开展增值服务,即农技推广人员根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通过合同等形式,围绕产前、产中、产后进行单项或综合性技术服务,但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内设机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到企业开展增值服务,或利用职务便利给予企业项目支持并获取收益。
 
  高校毕业生创办农业企业三年补贴10万元
 
  《意见》明确,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农业企业工作,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70%以上用于奖励个人
 
  《意见》规定,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在确认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应充分考虑管理部门权益。《意见》明确,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得净收入中,不低于70%用于奖励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的党政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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