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农发[2017]12号
芮城县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通知
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种子经营门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省、市两级种子管理站关于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17年农作物种子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是在我县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均需备案。
二、备案时间及内容
(一)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农委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县农委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三)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县农委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
三、备案方法
先提交备案所需纸质相关材料,然后在网上备案。网上备案须在中国种业信息网(http://www.gov.cn)申请办理,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网上备案上传后,经县农委种子管理站审核,审核通过的上传中国种业信息网。审核通过完成后打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一式三份,种子经营者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四、法律责任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委托代销种子、委托生产种子、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备案要求
(一)种子备案除了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外,重要的是对主要农作物种子信息进行备案。
(二)根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必须在销售前完成备案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春、夏播作物于3月底前,秋播作物于9月底前),各生产经营者要高度重视,提早行动,形成常态,规范备案工作。
(三)备案上传图片时,首次提交一定要上传营业执照。
(四)备案成功后10日内到县农委种子管理站领取纸质的备案表。
种子站电话:0359-8863559
联系人:张俊伟 15035427588
地址:芮城县永乐北路28号农委3楼种子站
芮城县农业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