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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包装卖种子,“种子”出问题损失6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06  来源:种业商务网  作者:武合讲  浏览次数:488
 

原标题:种子批号缺失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大丰种业购买成功种业生产的品种名称为“富裕”的大包装番茄种子20公斤,拆包包装成品种名称为“美丽”包装种子销售给零售商。2013年5月,菜农种植“美丽”番茄种子生长发育的番茄表现为畸形果,每亩减产410公斤,损失876073元,县农委认定“美丽”番茄种子为假种子。为处理该事故,大丰种业赔偿菜农损失600000元。大丰种业以成功种业出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及品种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成功种业追偿。成功种业辩称:成功种业销售给大丰种业的番茄种子是“富裕”而不是“美丽”;大丰种业不能证明其出售给菜农的“美丽”就是从成功种业购买的“富裕”番茄种子;双方发货时已经封样,番茄种子的同一性应以封样检验结果为准;成功种业推广的品种均在推广地区经过试种表现良好,不可能出现畸形果。成功种业拒绝了大丰种业的赔偿请求。双方协商不成,大丰种业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大丰种业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种子购销合同一份,证明销售给菜农的“美丽”就是购买成功种业的“富裕”番茄种子。成功种业的质证意见是:大丰种业从成功种业购买的是“富裕”并非“美丽”;“美丽”不是成功种业的种子。2、“富裕”和“美丽”番茄种子包装袋各一个,证明销售给菜农的“美丽”就是购买成功种业的“富裕”番茄种子。成功种业的质证意见是:种子包装袋标注的是不同厂家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证明“美丽”与“富裕”不是同一种子生产商生产的。3、申请法院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共同封存的“富裕”样品种子与县种子管理站提取的事故种子“美丽”做同一性对比鉴定,以确定是否为同一种子;经检验机构种植鉴定得出的结果是:“美丽”与“富裕”两样品间无明显差异。成功种业的质证意见是:无明显差异证明两样品之间还是有差异,不是同一品种的种子。

      成功种业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某某县蔬菜服务中心证明、某某县农业局证明、某某市种子管理站证明、某某市农牧业局证明;证明成功种业推广的品种“富裕”在当地经过试种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大丰种业的质证意见是:该组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证实销售给上述地区的部分“富裕”种子的质量是合格的,不能证明销售给大丰种业的种子质量是合格的。2、成功种业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成功种业对其生产的品种名称为“富裕”的番茄种子质量实施了检测,检测结果为纯度、净度、发芽率、含水量符合国家标准GB16715.3—2010。大丰种业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不能证明所检验的就是销售给大丰种业的种子,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法院认为,从两个种子包装袋上载明的信息及文字内容来看,“富裕”系成功种业生产的番茄种子,“美丽”系大丰种业的番茄种子,两种种子记载的信息并非完全相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虽然表述“美丽”与对照样品“富裕”无明显差异,但从田间植株、果实外形及室内考种各项检测数据上来看,两样品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并且从检测报告中也没有表现出“富裕”种植有畸形果的现象,不能就此认定“美丽”与“富裕”系同一种子。某某县蔬菜服务中心证明、某某县农业局证明、某某市种子管理站证明、某某市农牧业局证明,与本案无关联性。成功种业制作的检验报告虽能证实经该公司检验的“富裕”番茄种子质量合格,但不能证明销售给大丰种业的番茄种子经过检验且质量合格,与本案无关联性。

      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本案虽系产品责任纠纷,但首先应查明的是大丰种业销售的“美丽”与其购买的成功种业的“富裕”是否是同一种子,这也是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然后再看该种子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销售商是否有过错,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本案中,无论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上还是当事人的陈述,均无证据证明大丰种业购买的20公斤“富裕”用于包装了涉案“美丽”种子,以及“美丽”与“富裕”就是同一种子。即便诉讼过程中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上述两种种子的样品进行鉴定,其检验报告也只是认为该两种样品种子无明显差异,并未确信其为同一种子。从该检验报告中就两种样品种子种植的植株叶片、果实的颜色和形状及所列室内考种的检测数据上看,两种种子还是有一定差异的。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大丰种业应就其“美丽”与“富裕”是同一种子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诉讼中,大丰种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美丽”是成功种业出售给其的“富裕”种子。因此,大丰种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大丰种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菜农使用的品种名称为“美丽”的种子被鉴定为假种子,菜农种植的品种名称为“美丽”的番茄生长发育的果实表现为畸形果,致使菜农遭受了重大损失。大丰种业销售菜农使用的品种名称为“美丽”的番茄种子是否成功种业生产经营的品种名称为“富裕”的,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成功种业作为种子生产商,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富裕”种子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质量标准,存在的风险是:一是承担被依法追偿的民事责任;二是承担被依法追究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三是承担被依法追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成功种业作为品种推广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推广经营的番茄品种“富裕”已经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依法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针对种子质量问题,成功种业提交了自己对经营的品种名称为“富裕”的番茄种子实施种子质量检验制作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自己经营的种子经检验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质量标准。但是,该检验报告没有载明种子批号,不能证明被检种子所代表的种子与销售给大丰种业的种子属于同一批种子,被法院以不具有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定其证明力。

      针对推广品种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成功种业提交了某某县蔬菜服务中心证明、某某县农业局证明、某某市种子管理站证明、某某市农牧业局证明等单位证明,用以证明自己推广的品种名称为“富裕”的番茄品种在推广地区经试种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但是,该组试种证明因没有载明种子批号,不能证明品种试种所使用的种子与销售给大丰种业的种子属于同一批种子,被法院以不具有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定其证明力。

      大丰种业作为种子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假种子是成功种业生产的,存在的风险是:一是已经赔偿的损失不能追偿;二是存在被依法追究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行政责任的风险;三是存在将被依法追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刑事责任的风险。大丰种业若不能证明表现畸形果的原因是番茄品种“富裕”不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已经赔偿的损失就不能追偿。大丰种业提交的“富裕”种子包装袋和种子封样都没有标注种子批号,不能证明其与“美丽”种子属于同一批种子;提交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因性状表现差异不能证明“美丽”和“富裕”是同一品种,需要其他证据补强的,既未申请DNA指纹图谱检测在分子水平上的一致性,又未提交NY/T2236—2012证明封样的“富裕”种子和取样的“美丽”种子之间的性状表现差异不足以构成品种的特异性,证明“富裕”和“美丽”具有同一性。大丰种业因证据不足,不仅诉讼请求被驳回,而且还承担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风险。

      无论是新的还是旧的《种子法》,以及《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种子法律法规,都未要求标注种子批号。《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也仅将种子批号列为宜加注内容,予以提倡。虽然不标注种子批号并不违法,但是因未标注种子批号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不罕见。本案的原告大丰种业提交的种子购销合同、种子包装袋、种子封样,若载明了种子批号,就可以证明“美丽”和“富裕”的同一性,诉讼请求就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案的被告成功种业提交的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和品种试种证明,若载明了种子批号,就不会被法院以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种子批号作为种子批的编号,是表明种子来源的重要信息,是追溯种子责任的重要依据。不标注种子批号或乱标注种子批号的行为,虽不违法,但很危险。为了规范种子经营行为,防范种子经营风险,种子生产商生产经营的种子,应当统一标注种子批号,同一种子批使用的种子批号,应当同一。种子生产经营商制作的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经营档案、田间检验结果单、室内检验报告、DUS测试报告、VCU测试报告、DNA检测报告、转基因测试报告、技术报告、试种报告、种子购销合同、种子代销合同、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种子包装、种子封样、种子标签等一切与种子批有关的法律文书上,不仅应当记载或标注种子批号,而且同一种子批的法律文书中记载或标注的种子批号,应当同一。(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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