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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 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做出修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920
 
 

   新闻发布会现场。中国经济网记者韩肖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答记者问。中国经济网记者韩肖摄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答记者问。中国经济网记者韩肖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4日讯(记者韩肖)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在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种子法修改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他表示,修改后的《种子法》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同时对这些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

  对于贯彻新修改的《种子法》,岳仲明认为,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监管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在转基因种子管理方面,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表示,农业主管部门始终坚持“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态度。本次新修的《种子法》中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对转基因品种要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是实施中,主管部门将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对批准的作物种子,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标签、档案等的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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