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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有权向种子出售者要求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31  来源:南宁日报  浏览次数:192
 
 ■种子法修订草案

农民有权向种子出售者要求赔偿 
 
      种子法修订草案强调,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到底什么算假劣种子?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假种子包括两种,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是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劣种子包括三种,一是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是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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