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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种子撒农田 毒死村民14只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1  来源:华商报  浏览次数:158
 

      明知玉米种子上掺有农药,靖边农民高某还将种子撒在玉米地里。之后有羊进入地里,吃了掺有农药的玉米粒,致使14只羊相继死亡。近日,靖边法院一审宣判,高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经鉴定,死亡羊只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2390元。

      高某,文盲,农民。高某明知其在靖边县种子公司购买的玉米种子上掺有农药,2014年清明节过后的几天,为防止野鸡糟蹋刚种到地里的玉米种子,又在靖边县青阳岔镇购买了农药再次掺入到玉米粒中,后撒在其种植的玉米地里。2014年4月30日,村民申某放羊时有部分羊进入高某的地里吃了掺有农药的玉米粒,致使14只羊相继死亡。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羊胃内容物、地里提取到的玉米粒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死亡羊的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2390元。

      2014年5月1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靖边县法院审理查明,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物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高某赔偿申某羊只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谅解。高某在其玉米地内投放危险物质,致他人的羊只死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综合高某的犯罪动机、犯罪结果和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对高某可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高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点评:高某投放危险物质,明知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还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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