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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假冒"德美亚2号"销售 农户损失惨重被重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8  来源:东北网  浏览次数:255
 

8人假冒名牌种子“德美亚2号”销售 致农户损失惨重被重判

  东北网3月27日讯(记者 雷蕾)3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年度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十起典型案例,李海明、张宝、赵国辉等人销售伪劣种子案入选。

  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海明、张宝、赵国辉共同出资,从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刘福水处购买种业公司繁育但因质量不合格而未回收的玉米种子67000斤,假冒“德美亚2号”进行销售。被告人孙刚在为孙吴县农民朱某等人代购玉米种子过程中,通过被告人李金生、闫庆辉、禇术喜联系,购进该种子17000斤。期间,李金生、闫庆辉、禇术喜伪造了该种子为“德美亚2号”的质量检验结果单、商品标签、产品说明及包装。孙刚在明知所购进的种子进货渠道不正规,不能确保种子质量的情况下,仍将该批种子以“德美亚2号”的名义销售给朱某等人,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人民币365万余元。

  2012年3月,被告人孙刚、郑翠萍对种子进行质检后,得知该种子不是“德美亚2号”,仍再次从李金生、李海明处购进该种子10000斤,销售给当地农民,造成农业生产损失人民币2 14万余元。此外,2012年三四月间,被告人李金生、李海明又将该种子12680斤销售给嘉荫县农民王某、付某,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74万余元。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明等8人为谋取利益,明知是假种子而销售,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刘福水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海明、张宝、赵国辉、李金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孙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被告人闫庆辉、褚术喜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郑翠萍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对8名被告人分别并处人民币6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福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赵国辉主动赔偿受害农民经济损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对其他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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