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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海:将侵犯品种权行为列入侵犯知识产权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08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张春莉  浏览次数:172
 

全国人大代表李登海。资料图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8日电“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品种创新是种业发展核心,保护品种权人权益是推动品种创新的根本保障。”李登海代表说,目前,保护品种权仅依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侵权行为仅限于行政处罚。由于处罚较轻,导致近年来套牌侵权行为越发猖獗,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挫伤了品种权人创新的积极性。鉴于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刑法》,将侵犯品种权行为列入侵犯知识产权罪。

  针对上述情况,此次赴会,李登海代表向大会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增设建议:其一,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时,于《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增加一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种子非法经营行为作出司法解释,将无证或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种子,或未取得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种子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记者 张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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