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文件
晋农品审[2015]第3号
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我省的具体规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条“从省外引进经引种地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由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组织试验,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在本省推广。”的规定,对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条件和程序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引种条件
1.与我省地理相邻的河北省、陕西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品种可申请我省引种。
2.申请我省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品审委相关作物专业委员会认定其是否属于同一生态区,决定品种是否参加我省相应生态区试验。
3.申请引种前,应在拟引种区域进行一年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
二、引种程序
1.申请引种品种需提供下列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于规定时间内(同申请审定)报送省品审办。
⑴山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表(附后)。
⑵多点品种比较试验报告。
⑶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⑷原审定公告(相关部分)及审定证书复印件。
⑸标准样品已上交国家种质库证明(原审定机构)。
⑹取得新品种权的提供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通过新品种权初审的提供初审合格公告复印件。
⑺其它说明材料。
2.符合引种条件且提交资料齐全的品种先进行一年区域试验,达标后,进行一年生产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与申请审定品种合并安排,同时进行抗病性等相关鉴定,引种通过标准同审定标准。
本规定自2015年起实施。
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