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创世纪专利权案被列河北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252
 

  中新网石家庄4月24日电 (李洋)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该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起典型案件,主要涉及著作维权,商标维权及专利维权。

  这五起典型案件分别是:罗格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案,法国轩诗尼公司商标维权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著作权案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维权案。

  河北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三庭)庭长陈振杰说,罗格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当今社会许多经营者为了能较快的创造经济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傍名牌”、“搭便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典型案例。

  在专利维权案件中,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案的终审判决是沧州市农林科学院、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创世纪公司50万元。

  陈振杰表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著作权案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维权案,这两起典型案件起到了警示作用。在公布的五起典型案件中,法国轩诗尼公司商标维权案的判决,保护了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的利益。

  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案

  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沧州市农林科学院、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三终字第135号

  【案情简介】

  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公司)与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于2000年签订了《Bt+CPTI双价杀虫基因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双价许可合同》),约定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将双价杀虫基因在中国国内棉花品种的应用专利,排他许可给了创世纪公司使用。创世纪公司认为沧州市农林科学院繁育并转让给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沧198”棉花种子中,含有其获得授权的双价杀虫基因,侵犯了其在中国国内棉花品种的应用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沧州市农林科学院、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沧198”棉花品种的主要基因特征,含有涉案的双价杀虫基因,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沧州市农林科学院将其培育的涉案棉种出售给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培育涉案棉种在市场上出售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参照创世纪公司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终审判决沧州市农林科学院、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创世纪公司50万元。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