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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作物品种权转让利益黄金分割法则解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8  来源:《农财宝典》种业版(2012年第1期 总第2期)  作者:项栋梁 吴满  浏览次数:868
 

“资本论”与“劳动价值论”或是未来新规则

    《农财宝典》记者 项栋梁 吴满

    清代诗人龚自珍在纵论国策时写到:“未富而耻于言利,是谓迂图。”意思是“国家和民众还没有真正富裕起来,却以谈论谋取利益为耻,这是很迂腐的做法。”龚自珍一生致力改良,曾写下“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名句,其对利益观念的论述可谓准确揭示了国人的行事特点。

    中国人一向是讳言利益的,知识分子更是如此。在种子领域,育种家是贡献很大、最不可替代的一个环节,但正是这些身为高级知识分子的育种家,往往生活朴素,只能在种子市场的利益蛋糕中分得很小的一块。人人羡慕的明星品种在转让时卖了多少钱?品种转让的利益如何分账?《农财宝典》试图解密品种权转让中利益分配的“潜规则”与“明规则”。

    明规则:黄金分割四六开

    4000万、1000万等高价品种不断涌现,巨额转让费的背后,既有育种单位的大笔科研投入,也是育种家多年心血结晶,转让产生的经济利益分成如果没有一笔明白账,很难令人信服。业内人士介绍,在当前国内育种界,较为通行的分配规则是育种单位和育种家按四六开分账,被称为“黄金分割法”。其中分配给育种家的六成还要进一步细分,课题组拿一部分,主要育种人拿一部分,二者比例在各个单位不尽相同,常见比例为各自50%。

    不管是“资本论”还是“劳动价值论”,都还有赖于育种家和企业的观念转变。企业是否敢快速投资商业化育种?育种家是否舍得放弃“铁饭碗”接受市场的遴选?每个人的选择将决定其能否在未来的新规则下分到育种利益蛋糕更大的一块。

    广东省农科院水稻所研究员李传国介绍,水稻所培育的品种授权给金稻公司经营,金稻公司会将品种利润的15%返还给水稻所,作为品种授权费用。水稻所则按照4:3:3的比例将品种授权所得分配给单位、课题组和育种家个人。李传国认为,正是由于这样的分配方案,育种家在选择品种转让合作企业时会同时考虑预期推广面积和转让收益两方面因素,既要影响力,也要经济效益。

    在粮食作物的大宗品种权转让中,由于品种转让是单位行为,其利益分配方式通常也是由单位制定,虽然各单位具体比例不同,但一般有固定的比例分配给育种家。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清华深圳龙岗研究所所长武小金告诉记者,其所在单位由三家共建,挂靠在不同单位的品种,转让费分配规则也不相同。以深两优5814为例,该品种由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出面与企业签订品种经营权转让协议,学校将270万元转让费的35%直接奖励给育种家。由于在该品种选育中起主要作用,武小金本人分配到了这35%中的八成。

    此外,还有一种按照品种实际销售量给育种家提成的分配方式。华南农业大学农学院农作物遗传育种专家陈雄辉介绍,学校教授选育出的品种都交由华农实业公司经营,实业公司按照实际售种量每斤0.3元的比例给育种家提成。相关人士介绍,也曾有校外企业到学校寻求品种合作,但很少有成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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