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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7  浏览次数:716
 

山东省农业厅文件

鲁农种字〔2012〕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推进我省种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要求,省厅制定了《山东省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执法年活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请于2月20日前,将各市工作方案报省种子管理总站(同时报附表6)。联系电话:0531-82359029;电子邮箱:sdzzscgl@163.com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山东省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巩固和扩大2011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农业部《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为指导,进一步净化种业市场环境,推动我省种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检打联动、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下沉监管重心,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品种假冒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有效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种子产业链条的全程监管。
二、活动目标
针对当前种子市场品种未审先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现象多发等问题,通过开展执法年活动,达到如下目标:
(一)对种子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制售假劣种子、未审先推和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查处,生产经营种子行为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有根本性好转;
(二)及时将不适宜的品种退出市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12年5月底前,对省审品种未按要求提供标准样品的以及推广年限偏长、不适宜继续推广应用的品种,将按程序公示后予以退出;
(三)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对已停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屡次违法违规或多次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依法限期整改,注销或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资格,提升种子企业整体素质;
(四)加大种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五)加大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宣传、培训力度,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好的典型企业、业户,坚决曝光一批违法案件和企业。
三、监管重点
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突出抓好“五重一大”监管重点,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针对性,提高执法效率。
(一)重点内容: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和主要农作物尤其是棉花种子未审先推等生产经营情况。
(二)重点作物:玉米、棉花、小麦大豆水稻花生、大白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
(三)重点区域:菏泽、聊城、滨州、德州、东营、济宁、济南、等粮棉用种区域;临沂、日照、淄博、泰安、枣庄、莱芜等粮食作物用种区域;潍坊、青岛、烟台、威海等粮、菜种子和进口种子用种区域。
(四)重点环节: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及市场销售等环节。
(五)重点企业:农业部和省监督抽查品种真实性和质量不合格,多次抽不到样品,近两年市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
(六)重大案件:社会举报投诉、跨区域和久拖不决的重大种子案件。
四、工作任务
一)冬季种子企业督查行动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在种子收获、加工旺季,省农业厅组织开展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冬季督查活动,以玉米种为主,重点抽查上年度国家、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或质量不合格企业及外省在山东销量较大企业,全省共抽查17个企业,每个企业抽取2个种子样品(已完成),检测项目主要是净度、水份、发芽率和品种纯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根据《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GB4404.1-2008)、《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等标准进行质量判定,凡是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种子,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春、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
2012年3-5月和8-9月,在春、秋季种子销售旺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以种子市场及基层种子门市部为重点的春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
1.加大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力度
检查范围:全省所有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市场检查分段进行,春季检查所有上市商品种子;秋季检查以小麦、大白菜种子为主。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或留有案底的经营单位、种子案件多发地区、产销相对集中地区的综合性市场、种子专业市场和农资一条街、种子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等要重点检查。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假劣种子;二是标签制作、标注内容是否规范;三是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四是未审先推、套牌侵权;五是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及证号;六是品种信息与审定公告内容不一致;七是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八是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九是拆包销售及销售散装种子;十是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凡在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但推广适宜区域不包括的区域销售或销售已列入国家及省停止推广审定品种目录品种的行为,均视为未审先推。
工作分工:县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自查,市级组织联查,省厅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抽查。县(市、区)要做到普查,所有经营单位要逐一检查,经营单位检查率要达到100%,种子产品检查率要达到50%以上,其中主要农作物种子产品要全部检查;市联查,经营单位检查率要达到50%以上、产品检查率要达到30%以上。省级抽查,每市暗访一个县(市、区),明查2个县(市、区),每县(市、区)抽查1个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5个门市部),3个乡镇,每个乡镇2个种子经营业户。省级抽查的内容,还包括抽查地种子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种子经营单位监管档案的建立情况,同时,按照农业部《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省厅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作物、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2.加大种子质量抽查力度
抽查作物:春季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以玉米、棉花、花生、蔬菜及进口种子为主;秋季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以小麦、蔬菜种子为主;冬季种子企业质量抽查以杂交玉米种子为主。对上年度有种子质量问题的经营单位要重点抽查。市级抽查,由各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制定计划。
抽查项目:重点检查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
抽查区域:春、秋季抽查的重点是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及基层(县、乡)种子门市部。省级抽查每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县抽查1个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每个种子市场抽查不少于5个门市部)或5个以上基层种子门市部,每个门市部抽查2个种子样品。冬季种子企业质量抽查覆盖到辖区内全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所有拟上市销售品种。
扦样及检测要求:承担任务的种子检测机构要加强对扦样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在扦样、生产商样品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和异议处理等各环节,各检测机构要严格规范操作,保证程序合法,留存相关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确保为实现检打联动提供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
品种真实性检测方法执行NY/T 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和NY/T 1433-2007《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样品采用农业部征集的品种标准样品。对于品种真实性有异议的种子,将进一步做DUS测试,对照样品采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的标准样品。
(三)强化种子生产基地监管
2012年5-6月和7-8月,凡在我省生产种子的企业都要到生产种子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在种子生产关键时期,省、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基地田间制种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核查种子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生产条件等是否与生产许可证一致,生产种子是否能保证质量,对无证生产、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管理,探索基地管理模式,明确有关各方权利和责任,逐步推行规范合同。建立违规种子生产企业 “黑名单”制度,为市场检查和企业监督抽查提供线索。
(四)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并实现联网出证、信息共享;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在2011年基础上,继续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放在2011年没有检查到、整改未到位以及市场检查有问题的企业;继续加强许可事后监管,组织开展企业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经营档案的监督检查,结合种子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制度的实行,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抽查。
(五)强化品种管理
对参加区域试验品种进行严格审查和鉴定,一经查实以欺骗手段申请品种试验、审定的,终止该品种相关的试验,停止审定,已经审定的品种予以退出;加强与国家品种试验和审定工作的协调沟通,严格从省级区域试验中选拔推荐参加国家试验的品种,控制审定品种数量;退出一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审定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管理,经营的种子一旦发现真实性问题,将依法从严处理。
(六)健全三项工作机制
1.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各地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执法监管机构要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协作配合,做到质量抽查和依法查处的衔接与配合,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健全协作沟通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跨区域案件协查制度,强化联动联查,提高查处效率;二是建立农业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3.健全案件移交工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种子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提供专业技术等必要支持,防止以罚代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种子执法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对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粮食安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种子执法年活动作为重中之重,一把手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制定方案,部署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种子执法年活动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把任务、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层层制定责任制,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体系,不走过场,抓出成效。为确保种子执法年活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执法年活动的具体工作。
(三)多措并举,强化监管。一是要改进工作方法。做到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正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正面引导教育与依法严肃处理相结合。二是要加大市场检查强度,扩大检查范围。注重检查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查源头、守市场、堵“下游”,不留死角。对辖区内的所有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建立监管档案。三是要积极推行信用分类管理,推行“黑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管理有效和富有竞争力的种子经营单位给予优先扶持,并加以宣传和倡导。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强化监管。四是要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担负起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责任,主动争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五是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作物,找线索、定目标、追源头、抓典型,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六是要健全案件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及举报电话,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欢迎、鼓励广大种子经营单位和农民朋友投诉举报各种违法行为。建立举报案件督办制度,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督办检查。七是要高度重视种子案件处置。对突发事件或大案要案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迅速反应,及时上报,果断处置,避免因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导致群体事件发生。对跨区域案件,要及时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建立联动和督办机制。
(四)公开信息,加大宣传。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执法年工作方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撤(注、吊)销、品种审定和退出、种子检验员及检验机构考核、执法年重大活动、种子市场检查等信息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开,并及时报省厅备案。同时,各地要制订宣传报道方案,主动与新闻媒体加强沟通,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要加大假劣种子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对已结案的重大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新闻媒体公布,营造严打违法行为的高压氛围。
(五)加强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各地要重视和加强培训指导,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按照本方案要求,严格执法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执法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各检验机构在扦样、生产商样品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和异议处理等环节,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保证合法规范,妥善留存相关证据,确保为检打联动提供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
(六)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种子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省厅要在执法年各项活动关键时期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地区现场指导,对活动进展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确保活动效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作进度责任落实表(见附表1)。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对检查、检测结果和有关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认真填写相关表格(附表2-4),形成书面总结(同时报送电子版,电子表格采用Excel形式)报省厅。
六、工作进度安排
2011年12月-2012年1月,省厅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
2012年3-4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春季种子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查工作;
2012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省厅组织骨干执法力量交叉集中开展春季种子市场抽查;
2012年4月中旬,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春季活动开展情况及抽查结果报送省厅;
2012年5-6月,7-8月对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生产基地进行巡查;
2012年8月,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秋季种子市场抽查;
2012年9月上旬,省厅组织开展秋季种子市场抽查;
2012年9月中旬,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秋季活动开展情况及抽查结果报送省厅;
2012年11-12月,省厅组织开展冬季种子企业质量抽查;
2012年12月10日前,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年活动开展情况及抽查结果统计汇总报送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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