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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相对人有哪些权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0  来源:中国工商报  浏览次数:457
 

  工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职责,依法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抽样检查是工商部门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最常见、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

  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判定被检验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有效依据。那么,检验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后,抽检相对人又拥有哪些权利呢?

  1.抽检相对人拥有知情权。

  明确知悉检验结果是抽检相对人最基本的权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

  相关法规对一些特殊商品检验结果的送达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例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工商部门一般都是委托检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一般送达工商部门。因此,在收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工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执法机关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内容进行询问,执法机关应该给予解释、说明,解释权最终归属于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执法机关同时应该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所拥有的权利。笔者认为,为了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途径,执法机关应该制作书面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具有的权利(如异议权)和行使权利的途径、期限、费用等,使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告知书3个材料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

  2.抽检相对人拥有异议权(复检权)。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由于农产品具有特殊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因此,当事人对初检结果(一般是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具有异议权(复检权),可以申请复检。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复检申请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涉及农产品的在5日内提出,涉及兽药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复检,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复检机构应该是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当事人有权确定合法的复检机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合格的检验费由组织抽检的部门承担,复检不合格的检验费由申请复检的经营者承担。

  异议权(复检权)是选择性权利。工商部门在送达检验报告时,要确定当事人是否申请复检。如果当事人放弃权利,案件进入执法办案程序;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要等到法定期限届满才能进入执法办案程序。

  3.抽检相对人拥有追偿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行使追偿权时应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表明商品不合格不是自己的责任,二是有进货凭证,三是有先行负责和赔付的义务。

  □四川省峨眉山市工商局  张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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