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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开展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15  来源:贵州省种子管理站  浏览次数:194
 

关于开展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种子管理站:

    根据继续实施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要求,我委决定对2011年全省种子企业生产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开展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此次监督抽查由贵州省种子管理站统一组织、贵州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配合完成种子扦样工作。我委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对不合格种子进行处理。
    二、监督抽查范围
    此次监督抽查要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抽查生产面积较大的品种真实性和纯度。
    三、时间安排
    种子扦样工作于2011年10月中旬开始;种子检验(田间种植鉴定)在2012年2月下旬完成;我委于2012年3月中旬对抽查结果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扦样
    扦样工作按照《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法规要求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技术要求进行。在开展扦样工作时扦样员必须出示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扦样机构要对备份样品妥善保存以备查。
    种子企业要认真配合扦样工作,如实提供种子批的真实状况。种子企业要对收获后的种子批编号以备追踪溯源;种子堆装要符合扦样技术的要求。
    种子样品须经扦样机构、被抽查单位和生产企业属地种子管理机构签字确认;对于未抽到样品的,被抽查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种子产地种子管理机构确认后报扦样机构。
    (二)检验
    承担种子检验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要求,本着严谨和科学的态度开展种子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检验结果处理
    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判定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GB4404.1-2008)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995)中与规定值比较所用的容许误差。在保密的前提下,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被抽查企业可以申请现场复验或复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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