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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04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实现农作物品种区域化、科学化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使用。
第二章  农作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
    第四条   农作物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
    山东省主要农作物除《种子法》和农业部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之外,将花生、大白菜确定为山东省主要农作物。
    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主要农作物之外的作物。
第三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厅设立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品审会委员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推广、使用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省品审会设常务委员会和小麦、玉米、棉花、油料、杂粮、蔬菜、水果、食用菌及中草药等专业组。
    第七条  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省品审办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
    第八条  省品审会的任务:                                                 
    (一)组织领导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等工作;
    (二)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确定其适用范围,并进行审定品种的登记、编号;
    (三)指导品种合理布局和区划工作;
    (四)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适时提出品种退出、停止利用意见;
    (五)处理有关品种审定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种子管理站。
    第十条   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提出在当地的推广布局意见;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管理;
    (三)负责对农作物品种生产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品种自身存在问题,及时向省品审会提出停止利用的建议。
第四章  品种审定
    第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自愿审定。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省品审会审定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经至少2个生长周期(非主要农作物及特殊类型品种至少1个生长周期)的区域试验和至少1个生长周期的生产试验,或经1-2个生长周期的引种试验,达到审定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审定品种,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山东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一)选育(引进)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属非职务育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作物种类、类型和品种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命名的有关规定;                                                                                             
    (三)品种选育过程(含亲本来源);
    (四)品种标准(杂交种含亲本标准):包括特征特性、产量、品质和抗性等详细内容;
    (五)反映品种特征的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器官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六)栽培技术要点;
    (七)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
    (八)转基因品种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审定程序。
    (一)选育(引进)者对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或引种试验的品种,于每年7月31日前或11月30日前提出审定申请。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省品审办应通知申请者补报;
    (二)省品审会各专业组对品种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省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三)省品审办应当自报审品种材料截止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相应专业组会议;
    (四)在专业组提交初审意见后,省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在2个月内召开会议,审定品种;
    (五)对申请审定品种的最终处理结果,省品审办应在最终结果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文书,通知申请者。
    第十五条     召开常务委员会及专业组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有效,根据审定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应到人数1/2以上为通过。
    第十六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省品审办决定。根据需要,专业组可以通知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厅公告,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省品审会编号、颁发审定证书。编号由省品审会简称、年号、序号3部分组成,序号为3位数,例:鲁农审2007001号。对有争议的品种,暂不颁发审定证书,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品审会或者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省品审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程序、处理结果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制定。
第五章  品种试验
    第二十条  品种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引种试验)。品种试验由省品审办组织实施。省品审办根据相应专业组的意见制定试验方案,确定试验承担单位,进行试验点的检查指导及承试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品种考察,进行试验结果的汇总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农作物布局、品种区划、栽培水平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为试验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试验承担单位要保证安排地势平坦,肥力均匀,旱涝保收的地块做试验基地,具有符合品种试验要求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试验,严格执行统一的试验方案和观察记载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   选育(引进)者应于该作物收获后2个月内提出品种(系)参加试验的申请,并填写《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参试申请书》。申请试验的品种(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品种(系),来源清楚;
    (二)具有遗传稳定性、一致性和特异性;
    (三)完成了至少1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综合性状表现优良;
    (四)具备明确的栽培技术要点;
    (五)转基因品种已通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品种(系),省品审办应当受理,申请者应按规定交纳试验费和无偿提供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的试验种子。如种子数量不足、质量达不到标准或逾期不交纳试验费的视同自行撤回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参试品种(系)较多的作物,可以在区域试验之前设预备试验进行初选。区域试验采取轮式或滚动式。采取滚动式时,第一年表现明显低劣的品种(系),不再参加下一年试验,同时增补新的参试品种(系)。
    第二十六条   区域试验采取随机区组排列,重复3次,试验小区面积因不同作物而定,但不得小于12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非主要农作物及特殊类型品种至少1个生长周期)。
    第二十七条   生产试验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田间设计采取对比法或间比法排列,重复2次,小区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八条   与山东省属同一生态区的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引种)者可以申请在山东省进行引种试验。引种试验经相应专业组确定,进行1个或2个生长周期的试验。引种试验通过的品种,选育(引种)者可以申请品种审定。
    第二十九条   在省品种试验中表现好的品种(系),由省品审办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试验。
    第三十条  品种试验承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品种试验主持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观摩、考察等活动,不得在试验区内自行安插试验品种,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试验结果。
第六章   品种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品种退出机制。省品审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的或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应及时停止利用、退出市场。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退出市场停止利用。
    (一) 审定品种在山东省自审定当年起,时间达10年以上的(含10年),并且产量性状或品质、抗性等已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
    (二)  由于植物病害生理小种或环境条件的改变,对其推广使用的地区主要病虫害失去抗性,以及存在抗逆性缺陷,严重影响产量和品质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的。
    第三十三条   品种停止利用、退出市场由省品审会相应专业组对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之条件,参照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以及农业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种子生产和经营等单位的建议,提出停止利用、退出市场的品种,并说明理由,提交省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省农业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停止利用、退出市场的品种自公告之日起给予1年的经营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原审定编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其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山东省行政辖区的品种,若发现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之情况者,由省品审会向国家品审会提出申请,经农业部批准后,停止其在山东省内使用。
第七章  品种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新品种保护制度,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三十八条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结果一致。
    第三十九条  品种试验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及其个人,省品审会委员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四)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  在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品种试验补助经费应列入专项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1年5 月发布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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