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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1-20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107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总则

2、扦样

3、净度分析

4、发芽试验

5、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6、水分测定

7、其他项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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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总则

GB/T 3543.1-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扦样程序,种子质量检测项目的操作程序,检测基本要求和结果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测。

2 引用标准

GB/T 3543.2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GB/T 3543.3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3543.4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GB/T 3543.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GB/T 3543.6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

GB/T 3543.7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其他项目检验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3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构成与操作程序图

3.1 构成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由GB/T 3543.1??3543.7等七个系列标准构成。就其内容可分为扦样、检测和结果报告三部分。

其中检测部分的净度分析、发芽试验、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水分测定为必检项目,生活力的生化测定等其他项目检验属于非必检项目。

3.2 种子检验操作程序图

全面检验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见下图。

种子检验程序图

注:①本图中送验样品和试验样品的重量各不相同,参见GB/T 3543.2中的第5.5.1和6.1条。

②健康测定根据测定要求的不同,有时是用净种子,有时是用送验样品的一部分。

③若同时进行其他植物种子的数目测定和净度分析,可用同一份送验样品,先做净度分析,再测定其他植物种子的数目。

4 扦样部分

扦样是从大量的种子中,随机取得一个重量适当、有代表性的供检样品。

样品应由从种子批不同部位随机扦取若干次的小部分种子合并而成,然后把这个样品经对分递减或随机抽取法取法分取规定重量的样品。不管哪一步骤都要有代表性。

具体的扦样方法应符合GB/T 3543.2的规定。

5 检测部分

5.1 净度分析

净度分析是测定供检样品不同成分的重量百分率和样品混合物特性,并据此推测种子批的组成。

分析时将试验样品分成三种成分: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并测定各成分的重量百分率。样品中的所有植物种子和各种杂质,尽可能加以鉴定。

为便于操作,将其他植物种子的数目测定也归于净度分析中,它主要是用于测定种子批中是否含有有毒或有害种子,用供检样品中的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来表示,如需鉴定,如需鉴定,可按植物分类鉴定到属。

具体分析应符合GB/T 3543.3的规定。

5.2 发芽试验

发芽试验是测定种子批的最大发芽潜力,据此可比较不同种子批的质量,也可估测田间播种价值。

发芽试验须用经净度分析后的净种子,在适宜水分和规定的发芽技术条件进行试验,到幼苗适宜评价阶段后,按结果报告要求检查每个重复,并计数不同类型的幼苗。如需经过预处理的,应在报告上注明。

具体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3543.4的规定。

5.3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测定送验样品的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据此推测种子批的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可用种子、纯苗或植株。通常,把种子与标准样品的种子进行比较,或将幼苗和植株与同期邻近种植在同一环境条件下的同一发育阶段的标准样品的幼苗和植株进行比较。

当品种的鉴定性状比较一致时(如自花授粉作物),则对异作物、异品种的种子、幼苗或植株进行计数;当品种的鉴定性状一致性较差时(如异花授粉作物),则对明显的变异株进行计数,并作出总体评价。

具体方法应符合GB/T 3543.5的规定。

5.4 水分测定

测定送验样品的种子水分,为种子安全贮藏、运输等提供依据。

种子水分测定必须使种子水分中自由水和束缚水全部除去,同时要尽最大可能减少氧化、分解或其他挥发性物质的损失。

具体方法应符合GB/T 3543.6的规定。

5.5 其他项目检验

5.5.1 生活力的生化(四唑)测定

在短期内急需了解种子发芽率或当某些样品在发芽末期尚有较多的休眠种子时,可应用生活力的生化法快速估测种子生活力。

生活力测定是应用2,3,5-三苯基氯化四氮唑(简称四唑,TTC)无色溶液作为一种指示剂,这种指示剂被种子活组织吸收后,接受活细胞脱氢酶中的氢,被还原成一种红色的、稳定的、不会扩散的和不溶于水的三苯基甲 。据此,可依据胚和胚乳组织的染色反应来区别有生活力和无生活力的种子。

除完全染色的有生活力种子和完全不染色的无生活力种子外,部分染色种子有无生活力,主要是根据胚和胚乳坏死组织的部位和面积大小来决定,染色颜色深浅可判别是键全的,还是衰弱的或死亡的。

5.5.2 重量测定

测定送验样品每1 000粒种子的重量。

从净种子中数取一定数量的种子,称其重量,计算其1 000粒种子的重量,并换算成国家种子质量标准水分条件下的重量。

5.5.3 种子健康测定

通过种子样品的健康测定,可推知种子批的健康状况,从而比较不同种子批的使用价值,同时可采取措施,弥补发芽试验的不足。

根据送验者的要求,测定样品是否存在病原体、害虫,尽可能选用适宜的方法,估计受感染的种子数。已经处理过和种子批,应要求送验者说明处理方式和所用的化学药品。

5.5.4 包衣种子检验

包衣种子是泛指采用某种方法将其他非种子材料包裹在种子外面的各种处理的种子。包括丸化种子、包膜种子、种子带和种子毯等。由于包衣种子难以按GB/T 3543.2-3543.6所规定的方法直接进行测定,为了获得包衣种子有重演性播种价值的结果,就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以上内容(5.5.1-5.5.4)的具体检测方法应符合GB/T 3543.7的规定。

6 容许误差

容许误差是指同一测定项目两次检验结果所容许的最大差距,超过此限度则足以引起对其结果准确性产生怀疑或认为所测的条件存在着真正的差异。

6.1 同一实验室同一送验样品重复间的容许差距。

a.净度分析(见GB/T 3543.3表2)。

b.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见GB/T 3543.3表6)。

c.发芽试验(见GB/T 3543.4表3)。

d.生活力测定(见GB/T 3543.7表2)。

6.2 从同一种子批扦取的同一或不同送验样品,经同一或另一检验机构检验,比较两次结果是否一致。

a.净度分析(见GB/T 3543.3表3)。

b.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见GB/T 3543.3表6)。

c.发芽试验(见GB/T 3543.4表5)。

6.3 从同一种子批扦取的第二个送验样品,经同一或另一个检验机构检验,所得结果较第一次差,如净种子重量百分率低、发芽率低、其他植物种子数目多。

a.净度分析(见GB/T 3543.4表4)。

b.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见GB/T 3543.3表7)。

c.发芽试验(见GB/T 3543.3表4)。

6.4 抽检、统检、仲裁检验、定期等与种子质量标准、合同、标签等规定值比较。

a.净度分析(见GB/T 3543.3表5)。

b.发芽试验(见GB/T 3543.4表6)。

c.纯度鉴定(商品种,见GB/T 3543.5表2)。

d.纯度鉴定(育种家、原种等种子,见GB/T 3543.5表3)。

7 结果报告

种子检验结果单是按照本标准进行扦样与检测而获得检验结果的一种证书表格。

7.1 签发结果报告单的条件

签发种子检验结果单的机构除需要作好填报的事项外,还要:

a.该机构目前从事这项工作;

b.被检种属于本规程所列举的一个种;

c.种子批是与本规程的要求相符合;

d.送验样品是按本规程要求扦取和处理的;

e.检验是按本规程规定方法进行的。

7.2 结果报告单

检验项目结束后,检验结果应按GB/T 3543.3-3543.7中的结果计算和结果报告的有关章条规定填报种子检验结果报告单(见下表)。如果某些项目没有测定而结果报告单上是空白的,那么应在这些空格内填上“未检验”字样。

若扦样是另一个检验机构或个人进行的,应在结果报告单上注明只对送验样品负责。

若在检验结束前急需了解某一测定项目的结果,可签发临时结果报告单,即在结果报告单上附有“最后结果报告单将在检验结束时签发”的说明。

本规程未而需要数字修约的,执行GB 8170 的规定。

完整的结果报告单须报告下列内容:

a.签发站名称;

b.扦样及封缄单位的名称;

c.种子批的正式记号及印章;

d.来样数量、代表数量;

e.扦样日期;

f.检验站收到样品日期;

g.样品编号;

h.检验项目;

i.检验日期。

结果报告单不得涂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种子总站、浙江农业大学、四川省、黑龙江省、天津市种子公司(站)、南京农业大学、北京市、湖南省种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支巨振、毕辛华、杜克敏、常秀兰、杨淑惠、任淑萍、吴志行、李仁凤、赵菊英。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年3月。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种子检验规程(ISTA,199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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